朗读
为强化落实主体责任,推动以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为载体的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应用落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现就全面推行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工作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食用农产品,特指蔬菜(含人工种植的食用菌)、水果、茶鲜叶、畜禽、禽蛋、养殖水产品、初级食用林产品(笋、香榧、山核桃、银杏等)等。
二、实施主体: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配送企业等。
三、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四、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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