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要求,现将《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7月8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制度
为规范本局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工作,加快推进农业农村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出庭应诉,是指本局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作为被告出庭,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负责人,是指本局的正职负责人、副职负责人及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
第三条 本局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正职负责人作为本单位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一责任人,依法履行出庭应诉职责,涉及重大行政诉讼案件,由本局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正职不能出庭应诉的,副职负责人或其他参与分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出庭应诉。
本局负责人确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委托本局相应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第四条 本局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一起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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