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甬防指发〔2020〕1号
各区县(市)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
根据《浙江省防治农业动植物疫病指挥部关于切实抓好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工作的通知》(浙防指发〔2020〕2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的通知》(浙农专发〔2020〕18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非洲猪瘟常态化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建设
按照力争所有系统兽医实验室建成达到生物安全二级标准,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全市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和所有种猪场,全部配备兽医检测室并常态化开展非洲猪瘟自检;鼓励和支持存栏5000头以下中小养殖场(户)自建检测室的目标,加强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和专职人员配备,确保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检测全覆盖。各地要落实县级兽医实验室和养殖场兽医检测室建设清单,细化进度安排,确保年底目标任务完成。
请各地在6月29日前将不具备非洲猪瘟检测能力的系统兽医实验室建设计划表(附件1)和生猪养殖场兽医检测室建设名单(附件2)报市局。在9月10日、12月10日前,汇总本区域内养殖场兽医检测室建设进度表(附件3)报市局。(生猪养殖场兽医检测室建设指南参照浙农专发〔2020〕18号要求)
二、突出重点制定非洲猪瘟检测方案
市级负责组织开展全市非洲猪瘟监测工作,配合省农业农村厅做好我市年出栏50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的非洲猪瘟采样工作,负责全市2000-5000头规模猪场非洲猪瘟送检样本的实验室检测和屠宰环节非洲猪瘟的飞行检测。各区县(市)负责对本辖区内生猪年出栏2000-5000头规模猪场组织开展一次全覆盖的入场采样,并送样至市局;对50头以上的养殖场(户)每年至少抽检1次,种猪场每年至少抽检2次;对辖区内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或收集点每周抽检1次、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生猪运输车辆进行采样检测。各猪场要参照《生猪养殖场非洲猪瘟监测方案(试行)》,加大采样检测力度,常态化开展非洲猪瘟自检。存栏5000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和种猪场每周至少采样检测1次,其他猪场每月至少采样检测1次;在猪群出现异常情况时,随时检测。监测结果实行日报周报制度,通过“兽医卫生综合信息平台”报送。(具体要求参照《2020年浙江省非洲猪瘟监测方案》)
三、严格生猪出栏检疫
督促养殖场户落实检疫申报主体责任,规范检疫申报信息填写;对每批次出栏生猪必须到现场,认真查验生猪健康状况、牲畜耳标和运输车辆备案等情况,确保出运生猪证物相符;突出抓好种猪、仔猪产地检疫监管。强化防检联动,发现有疑似临床症状、耳标佩戴不全、体型较小生猪用于屠宰、运猪车辆未备案、以空栏场(注销场户)名义申报检疫等情况,检疫人员不得出证,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开展专项排查。要进一步落实检疫工作责任制,坚决严查、切实杜绝“隔山开证”、开假证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强化屠宰环节风险管控
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执行情况“回头查”。严格落实屠宰环节非洲猪瘟自检,确保批批检测,实现全覆盖,确保足额配备官方兽医。建立屠宰企业非洲猪瘟检测日报告制度,要求驻场官方兽医每天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屠宰检疫、非洲猪瘟自检、阳性处置等情况。建立完善追溯制度,一旦发现可疑病猪或非洲猪瘟自检疑似阳性的猪,要查明查清问题猪来源。建立飞行检查制度和定期抽查制度,配合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做好2020年生猪屠宰环节飞行检查工作。凡非洲猪瘟自检措施落实不到位的生猪屠宰场,列入重点监控对象;对检测弄虚作假、检出阳性不报告不处置的,关停整改15天,情节严重的,取缔生产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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