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甬农发〔2020〕77号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宁波国家高新区经发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发局和财政局:
为做好疫情防控,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信贷服务,现将《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各地要综合运用各种政策,加快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扶持体系,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复工复产要求,确保“米袋子”、“菜篮子”持续稳定供应。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0年5月11日
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实施方案
(试行)
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流动资金贷款贴息工作的通知》(农办计财〔2019〕3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完善培育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浙委办发〔2018〕57号)和《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宁波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三年行动计划》(甬党办〔2018〕60号) 精神,经研究,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农业经营主体等给予贷款贴息政策支持。
一、贴息对象、范围和实施时限
(一)贴息申报对象
1.市级及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示范性家庭农场、示范性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
2.宁波市区域内种猪场和年出栏500头以上的规模猪场。
3.宁波市区域内营业执照注册登记的农业生产、加工、农业生产服务业、农产品电商等领域创业大学生、返乡创业退役军人、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等。创业大学生要求拥有高校大专及以上学历、年龄45周岁以下(博士毕业的不受年龄限制)。
(二)贴息范围
向本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抽蓄水灌溉、田间水利、田间作业道)、农产品生产加工仓储等设施(设备)建设、农产品收购和销售、农机购置、农资(饲料)购买、母猪仔猪购买、种子种苗购买及疫情防控、复工复产等相关农业经营活动贷款的利息。以下情况不予贴息:
1.申报对象、范围和贷款用途与上述规定不符的;
2.逾期还贷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
3.贷款用于投资股权、理财产品或其他套利活动的;
4.同笔贷款在贴息年度内已获得过其他财政贴息补贴的;
5.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
6.年度贴息期限内贷款利息实际支出低于1万元的。
7.农业龙头企业在贴息期限内已享受过(以企业实际收到补助为准)以设施建设投入额为计算依据的财政补贴的。
(三)实施时限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种猪场和规模猪场贴息实施时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四)贴息标准
对年度贴息期内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以当年12月31日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按不高于 50%比例贴息;利率低于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的按实际利率不高于50%比例贴息。种猪场和规模猪场按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年利率3%进行贴息。单家经营主体市级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法定代表人注册不同经营主体的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若年度需贴息的资金总量超过年初预算,则贴息率和贴息最高限额按比例下浮。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于2020年6月15日前向注册地所在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贴息项目申报,逾期视作放弃。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经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审核。由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对经营主体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也可引入第三方进行评估监管,并将审核后的“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在7月15日前行文报送市农业农村部门审定。
(三)资金拨付。市农业农村部门根据审核后的贴息补助金额,会同财政部门下拨当年度贴息资金至各区县(市),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和财政部门及时拨付资金到相关经营主体,并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申报材料
经营主体申报贷款贴息项目资金,须提供以下材料和证明:
(一)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
(二)贷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三)贷款金融机构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
(四)贷款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创业大学生和退役军人需提供毕业证、退役军人证等相关证件复印件,市级以上农村双创大赛获奖者提供获奖证明(复印件);
(六)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经营主体申报贴息资金时,将以上须提供的材料和证明按顺序排列装订。复印件须确保清晰,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如有几份合同的,应按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将贷款贴息政策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发动工作。贴息资金拨付做到公开透明,经审核,并在当地农业农村门户网站等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拨付当年贴息资金。
(二)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贴息资金管理,会同财政和相关金融机构认真组织贷款贴息项目申报和项目审核,按经营主体管理职能分工,落实贴息项目申报组织、审核、监管工作。鼓励各区县(市)配套安排贴息资金,加大对经营主体贷款贴息扶持力度。
(三)严禁非农项目支出以农业贷款名义申报贴息。对于编造虚假财务会计信息,伪造贷款合同,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不符等骗取套取财政贴息资金的行为,一经核实,追回贷款贴息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同时取消已评定的市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局合作经济指导处:夏国军,电话:89187028;乡村产业与市场信息处:童建松,电话:89184257;市畜牧兽医局:苑志朋,电话:89385544。
市财政局农业处:周晔,电话:87188253
附件:1.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2.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审核汇总表
附件1
宁波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资金申报表
年度: 年 资金单位:万元(保留两位小数)
申报主体情况 |
单位名称
(盖章) |
联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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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址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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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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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贴息明细(可另附纸) |
贷款银行名称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weinongban_shinongban_/20200602/27715.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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