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象山县水利与渔业局、象山县农机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国家高新区农村事务办公室、财政局,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发展局、财政局:
为加强市级财政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制定了《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们。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9年10月21日
宁波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农村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宁波市市级财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是市财政预算安排并用于促进我市农业农村发展、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推动农村产业融合、推动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等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2019年(除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期限的政策外),期满后按程序组织评估论证,视评估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市委市政府有明确时间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按照“重点突出、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导向”的原则分配、使用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分配下达资金和绩效目标,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编制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指导、推动和监督开展农业农村发展工作,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年度工作任务(任务清单),做好资金测算,制定绩效目标,监督任务完成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县级财政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市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做好年度任务申报、实施管理、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对象、范围、标准和分配方式
第五条 农业农村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管理、农业生态环境治理、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与服务、农村产业发展、新农村建设、农村帮扶等八大支出方向以及市委市政府部署、农财两部门商定的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其他重点工作任务。
第六条 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支出主要用于支持粮食规模种植、种粮大户粮食收购、粮食种子收购和粮食高产创建等。
(一)粮食规模种植支出。对在我市土地经营面积50亩以上,且全年大(小)麦或水稻等粮食播种面积也在50亩以上的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按实际粮食播种面积和最高不超过5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贴。
(二)种粮大户收购支出。对在我市从事粮食生产并向我市国有粮食收储企业交售粮食的种粮大户按规定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按当年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粮食局、宁波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有关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政策文件执行。
(三)粮食高产创建支出。对承担市级粮食绿色高产高效创建任务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不同类型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超高产攻关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水稻和小麦高产高效示范方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优质稻米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旱粮基地最高不超过2万元/个。
(四)粮食种子收购支出。对在我市从事粮食种子生产并向宁波市种子有限公司交售粮食种子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规定进行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当年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粮食局、宁波市财政局等三部门有关抓好粮食产销工作的政策文件执行。
第七条 农业农村公共安全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农业政策性保险、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业安全生产监管等。
(一)农业政策性保险支出。具体扶持对象、范围和标准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金融办联合印发的文件执行。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支出。主要用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生猪菜牛屠宰环节瘦肉精检测、屠宰环节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以及市级农产品监管系统升级维护等。
1.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支出。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名单并验收通过的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实行农产品质量合格证制度的县给予适当补助,其中:高新区补助10万元/年,其他12个区县(市)各补助20万元/年。对列入宁波市初级水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场创建名单并通过复审的单位给予连续三年分别不少于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的补助,用于水产品质量安全能力提升改造的经费支出。
2.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及监测能力提升。根据市农安办确定的市本级年度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对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任务的市级检测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第三方检测机构按核定的标准或招投标价格进行补助。根据市本级农产品质量检测实验室能力建设需要,通过立项审批后,市级财政分年度安排监测能力提升项目建设资金。
3.绿色农产品生产及品牌培育支出。主要用于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认定、登记)和宁波区域公共品牌培育。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或认定证书,对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次性补助2.5万元,对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复查换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补助1万元;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文件,对新整体认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主体每个补助10万元,整体认定复查换证无公害农产品产地每个补助5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认证文件或认证证书,对绿色食品续展认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产品补助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年度续展3个或3个以上产品的,补助5万元封顶。根据农业农村部公告或登记证书,对新登记农业农村部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社团法人和事业法人每个产品补助10万元。根据农业农村部文件或证书,对新创建或续报全国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每个基地补助10万元。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文件,对列入省农业农村厅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并通过验收的区县(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市级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文件,对列入市级精品绿色农产品基地创建并通过验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列入创建名单和通过验收时各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4.生猪菜牛屠宰环节瘦肉精、非洲猪瘟检测支出。对按市级要求开展“瘦肉精”和非洲猪瘟自检的定点生猪、菜牛屠宰企业进行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各地自定。市级财政按上年屠宰环节生猪、菜牛检疫出证的屠宰量等因素分配到县。
5.屠宰环节畜禽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支出。对承担屠宰环节病死猪、家禽和菜牛无害化处理的定点屠宰企业和贩运业主,按实际无害化处理头(羽)数和不同类型标准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猪最高不超过960元/头,鸡鸭最高不超过6元/只、鹅最高不超过10元/只、菜牛最高不超过4000元/头、牛肉产品最高不超过20元/公斤,其中:市级设立的家禽、菜牛定点屠宰场补助由市级财政承担,县级设立的由市、县两级各承担50%。生猪资源化利用补贴按《屠宰环节病害猪(产品)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细则》的通知(甬农发〔2018〕139号)实施。
6.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支出。对承担养殖环节病死猪收集、贮运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厂、收集点和养殖场(户),按实际无害化处理头数和80元/头的标准进行补助,中央补助资金按因素法分配下达,市级财政最高承担15%,其余由县级财政承担。病死猪收集、转运和无害化处理等各环节具体补助标准由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联合制定。
(三)动植物疫病防控支出。主要用于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及统防统治、动物疫病监测、动物强制免疫、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重大动物疫病扑杀以及动物耳标检疫印章以及市级动物无害化处理厂运行维护、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动植物检疫等。
1.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补助。对承担推广应用农村鼠害监测与处置、非化学防治、精准施药、生态修复等植保技术的农户、新型农业生产主体或具有有害生物防治检测评估等经营范围的相关企业进行补助。按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5元/亩的标准分配到县,具体补助政策由各县自行制定。
2.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对参加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农户和种养大户、家庭农场,按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的耕地面积和最高不超过20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3.动物疫病监测支出。市级财政按各地承担市级动物疫病监测任务量为因素对县级动物疫病监测机构进行补助。
4.强制免疫支出。对畜禽养殖场(户)所需的强制免疫疫苗进行适当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畜禽年饲养量折算成猪当量,每头猪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标准为10元,其中市级财政承担不超过30%。
5.基层动物防疫检疫队伍建设支出。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新型畜牧产业体系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2﹞125号)精神,对被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或乡镇街道聘用为基层动物防疫员及协检员的,市县两级财政按不低于2万元/人的标准进行补助。
6.重大动物疫病扑杀支出。强制扑杀补助资金根据实际扑杀畜禽数量,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动物防疫等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农发〔2019〕69号)文件规定补助标准据实结算,实行先扑杀后补助。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
7.牲畜耳标采购支出。对承担牲畜耳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到养殖场(户)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按上年度牲畜饲养量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价为标准进行补助。
8.家禽屠宰脚环采购支出。对在家禽屠宰环节实施家禽脚环佩戴,并按规定接受家禽屠宰检疫的家禽屠宰场,按家禽屠宰量和最高不超过0.2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9.检疫证章印制支出。对承担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证章统一印制的县级畜牧兽医部门,按上年度检疫证章使用量和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招标采购价为标准进行补助。
(四)农业安全生产监管支出。主要用于护渔人队伍建设、海上渔船实操应急演练以及市本级渔业专项执法、防灾减灾无人机监视监测、渔山南韭山雷达系统更新改造、渔业船员考试换证、海上渔船航线或水域风险评估与管控、渔船海难救助、船载执法艇更新、农业执法宣传、渔业安全监管系统升级维护等。
1.护鱼人队伍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市本级和象山县组织护渔船协助参加市外海护渔巡航任务,市级财政对参与护渔巡航任务的船只单位进行补助,补助用于巡航船燃油费、外包劳务费、船舶租赁费及船舶、人员保险费等。
2.海上渔船实操应急演练支出。市级财政对承担并组织开展市县联动年度渔业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县进行补助。
3.推进渔船组织化管理支出。对渔船数量在50艘及以上、并通过考核合格的本地渔船安全生产基层管理组织按照渔船数量给予不超过10万元/家的奖励。
4.渔业安全管理海上巡航支出。应市渔业安全管理统一执法要求,对县级中国渔政船到市渔业安全管理海上航道执行安全执法巡航任务的,市级财政定额补助资金50万元/年。
第八条 农业生态环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两区污染治理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产卵场保护区管护以及市本级农业污染源普查、象山港表面垃圾清理等。
(一)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主要用于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等。
1.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支出。对利用粮食、茭白等农作物秸秆进行全量利用示范方建设、收集贮运体系建设和产业化利用等企业,按秸秆资源化利用量和最高不超过1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
2.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支出。包括有机肥推广应用、配方肥推广应用、沼液配送及就地消纳补助。主要对应用颗粒有机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有机肥推广应用量和最高不超过15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推广 应用配方肥的农户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配方肥推广应用量和最高不超过30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承担沼液配送服务企业,按沼液配送量和最高不超过10元/吨的标准进行补助。对批准实施沼液就地消纳示范试点建设的种植户或养殖场,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支出。主要用于土壤污染检测和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对通过省统一招标入围并承担市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监测点监测任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和实施地农户,按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农业“两区”土壤污染常规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6万元/个,综合监测点每年最高不超过0.9万元/个,监测点所属农户损失每年最高不超过0.1万元/个。对列入省级农业“两区”土壤污染治理试点县的,每年补助最高不超过60万元。对承担市级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试点任务的县,按最高不超过15万元/点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产卵场保护区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对韭山列岛产卵场保护区、渔山产卵场保护区两个省级产卵场保护区实施管护、落实禁渔制度、执法巡查、生境修复以及资源调查监测和效果评价等。
第九条 农业物质技术装备建设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渔港建设、渔船更新改造、屠宰场建设、农机购置、种业发展以及市本级农业技术推广等。
(一)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农田地力提升以及市本级农田建设规划编制、耕地地力检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等。
1.高标准农田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农田土地平整、土壤改良、灌溉排水与节水设施、田间机耕道、农田防护、输配电等高标准农田建设范围内材料、设备购置、施工以及项目前期、工程招投标、监理等。中央财政按1000元/亩进行补助,市级财政补助标准不高于400元/亩。具体按照《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2.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地力提升项目建设和监测。对承担标准农田地力提升项目任务的县级农业部门和乡镇街道,按提升面积数300元/亩进行补助,在项目启动和建设到期时各补助50%,建设期为四年,2019年结束。对承担市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的县级农业部门,按承担市级监测点数量和类别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耕地质量定位监测点最高不超过1.3万元/个,动态监测点最高不超过800元/个。
(二)渔港建设支出。主要用于标准渔港、避风锚地、渔港设施维护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级财政对承担三级渔港建设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按渔港建设总投资的50%以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
(三)定点屠宰场建设支出。主要用于屠宰场新建或改造提升项目。按照全市生猪屠宰场布局规划,对经立项审批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市级生猪屠宰场按投资额的4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补助额为300万元。对列入全市现有屠宰场改造提升计划的畜禽定点屠宰场,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5万元/个。
(四)农机购置支出。主要用于农机购置、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拖拉机报废补偿、“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农机作业服务体系建设、农机化科技创新示范项目及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等。
1.农机购置支出。对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直播机、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打(压)捆机、履带自走式旋耕机、谷物烘干机、喷杆式喷雾机、水稻侧深施肥装置等机具,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分别实行定额补贴和累加补贴,具体补助办法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2020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18〕62号)文件执行。
2.新型农机具推广应用支出。对推广应用中央农机购置补贴目录外但列入我市特色农产品生产作业的新型农机具的购机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该型农机具平均价格的30%进行补助。对符合产业需求,并能解决关键环节机械化发展瓶颈而引进的本地区首台(套)先进农业机械和设施装备的购机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最高不超过购机价的50%进行补助。
3.拖拉机报废支出。对拥有我市牌照老旧拖拉机实施提前报废和到期报废的个人或企业进行补助。到期报废的补助标准为:14.7马力以下拖拉机补助最高不超过1500元/台,14.7马力以上拖拉机补助最高不超过3500元/台;提前报废的补助标准在实施办法中明确。市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
4.“机器换人”示范创建支出。对列入浙江省农业“机器换人”示范创建并创建成功的县、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及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示范县最高不超过60万元/个(含全国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县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主导产业示范县30万元/个,示范乡镇(园区)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个,示范基地最高不超过4万元/个。
5.农机作业服务体系建设支出。对达到市级示范创建标准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按最高不超过6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宁波市区域性农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宁波市农机作业服务公司建设标准的按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5家(含)以上农机专业合作社的联合社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个进行奖励;对达到功能培育相应建设标准的农机社会化生产作业服务组织分别按最高不超过5万/个、10万/个、20万/个进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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