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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规范化管理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农办(扶贫办):
    为进一步规范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整合各级政府和部门资源,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管理水平,现就加强宁波市农办牵头实施的美丽乡村分类创建行动、农家乐休闲旅游业发展、加快16+3区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等方面的农村建设发展项目和相应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  围绕“十三五”期间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按照“规范、务实、创新、高效”的要求,明确责任,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切实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进一步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
  基本原则  项目和资金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1、坚持财政引导原则。构建财政资金、村集体资金、社会资金、村民自筹资金的新农村建设多元投入格局,财政资金充分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引导作用。
    2、坚持一般转移支付原则。新农村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资金原则上以一般转移支付形式下达,根据各县(市)区年度计划任务和财力状况,实行分类补助,由市财政直接切块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分专项奖补资金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形式下拨。
    3、坚持县(市)区主体责任原则。根据权责统一的要求,明确县(市)区为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加强财政资金整合,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监管与廉政建设等责任。
    4、坚持跟踪问效原则。加强新农村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绩效评估,遵循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律和建设时序,从民生需求出发,建立新农村建设项目数据库,避免建设项目重复、多头、翻烧饼现象,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明确职责,厘清责任边界
    按照“上下联动、横向协同,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要求,坚持权责相符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划定责任边界,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担责的制度。
    市农办  负责研究制定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发布和信息公开工作,加强业务指导和技术服务,组织开展培训考察和监督检查;分解年度建设任务,制定考核办法,负责对县(市)区年度目标考核;制定市级财政资金分配方案,配合财政部门及时下拨资金,加强资金监管,协同开展专项审查和绩效评估。
    县(市)区  负责研究制定本地区新农村建设相关政策和实施管理细则;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建设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强化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保证项目建设质量、进度和安全;开展预决算审查,及时下拨财政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开展专项审查和绩效评估;制定分级考核办法,完成分级考核;明确县、镇、村三级职责分工和责任边界,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制定问责机制,落实责任,提高实效。
    三、规范程序,提高项目精细化管理水平
    1、规范项目建设和管理程序。进一步明确从项目申报立项、施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规范程序和管理要求。实行项目申报制,由村自愿提出申请,镇(乡、街道)初审,县(市)区审核确定,报市农办备案;创新项目审批制度,体现服务基层,突出提速增效;规范项目设计,除村自行组织实施的小微项目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项目方案设计,按规定开展设计评审和造价审核;严格招投标程序,根据各县(市)区规定的招投标限额,分别在县级或镇级招标平台进行公开招标;强化施工管理,在县(市)区进一步明确必须实行专业监理的工程投资额度下限和工程类别基础上,完善新农村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度,对项目质量和进度实行第三方专业监管,同时引导村民群众加强自主管理,建立村项目监督小组,全程参与对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监管;严格竣工验收制度,健全施工单位自验、镇村初验、县级终验的逐级验收机制;建立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由项目实施主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汇总各种项目建设动态影像和台帐资料。
    2、加强小微项目管理,整治招标建设中突出问题。对于工程造价额度较小、施工简易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发挥村民参与建设、管理积极性,倡导由村自行组织实施。县(市)区要进一步明确村民自主实施小微工程的造价限额和工程类别,简化程序,节约成本,提高实效。项目村应严格按照当地制定的村级小微权力清单相关规定抓好小微项目的民主商议、方案制定、造价估算、施工建设、竣工验收等环节。村监委会加强全程监管。针对当前项目招标建设中串标、围标、转包、分包、随意变更等违背项目建设程序、浪费财政资金的突出问题,各地应引起高度重视,从严肃招投标纪律入手,强化监管措施,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串标围标等违纪违规行为,严格控制人为拆分合同包和转包分包现象。对项目进展严重滞后或有较大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及时提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追责。
    3、强化项目设施维护和长效运行。坚持建管并重,三分抓建设,七分抓管理。注重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设施的维护管理,落实专人,用好管好村庄生活污水治理、垃圾收集处理、文体活动、道路、绿化、照明等设施和装备,及时维修,经久使用。推行“财政资金保障、市场化运行、专业化操作”的新农村建设项目运行管护机制,落实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项目长效运行保障资金,通过市场化操作模式,探索实行专业服务公司的专业化管护。同时,按照“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倡导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维护、自我管理的民主治理机制,制订村规民约,发挥村民自治,引导村民自觉维护运行好村内公共基础和服务设施。
    四、严格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实效
    1、明确评价标准。市、县两级农办(扶贫办)要牵头制定和完善各类项目的创建标准、评价办法等,在注重评价体系科学性、合理性基础上,充分吸纳基层意见建议,确保创建标准、评价办法不脱离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2、强化资金审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财政奖补资金的跟踪问效,定期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加强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设立、申报、分配、拨付、使用、监督和绩效评价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规范安全使用。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套取资金的,按照相关规定,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推行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专项审计制度,由县(市、区)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新农村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查,并及时公布审查情况。
    3、严格绩效评估。市、县两级要选择部分重点项目,对新农村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绩效评价,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资金支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财政资金分配决策的重要依据。新增的新农村建设奖补项目当年必须进行财政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
    五、落实项目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组织领导体系,建立起市、县两级职能部门和镇、村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具体责任人的领导责任体系。按照职责分工,明确项目实施和管理主体,建立工作班子,强化责任意识,形成上下协调、条块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工作机制。
    2、细化管理办法。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在今年7月底前制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提出更加明确、更加详细的管理要求和操作规程。结合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项目管理业务培训,编印图文并茂、简单易记的项目管理手册,不断提升镇、村干部项目管理水平。
    3、加强督查指导。市农办每年组织1-2次新农村建设项目督查活动,强化工作检查和业务指导;县(市)区农办(扶贫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类新农村建设项目开展督促检查,确保项目建设的进度和质量。各地要丰富督查形式,强化督查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和相关媒体等各界人士参加,既展示新农村建设成效,又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4、强化目标考核。市农办每年对县(市)区推进新农村建设项目的组织保障、资金安排、规划制度、项目建设、政策落实、档案管理、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评结果作为所在县(市)区新农村建设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选择部分新农村建设重点项目列入市农办对县(市)区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实施力度。根据每年度对各县(市)区的考核情况,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对次年度县(市)区新农村建设项目计划指标和一般转移支付资金额度作相应调节。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201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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