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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农办、财政局、金融办、农业局、扶贫办、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银监局:

  根据《中共宁波市委关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2009〕1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进一步优化农村服务环境,为此研究制订了《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宁波市人民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对口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宁波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宁波监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日

                                                           

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支农信贷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优化农村金融服务环境,缓解“三农”融资困难,促进农民发展生产、自主创业,推动现代农业加快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农业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应有利于加大信贷支农力度,有利于促进更多的农户和农村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自主创新,推进现代农业和农村发展。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业贷款包括农户、村经济合作社、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农林牧渔业贷款(以下简称“农业贷款”),不包括已享受宁波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的农业贷款)。

  第四条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工作由市农办牵头,具体由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农业局、市扶贫办、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宁波银监局等部门实施。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规范、高效使用。

  第二章  农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补助的对象、标准和配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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