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现将《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2018年4月24日
宁波市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纳税信用管理,促进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提高税法遵从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信用管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采集、评价、确定、发布和应用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 纳税信用管理遵循客观公正、标准统一、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税务机关积极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第二章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是指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收集。
第七条 纳税信用信息包括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税务内部信息、外部信息。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和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是指涉税申报信息、税(费)款缴纳信息、发票与税控器具信息、登记与账簿信息、税务检查信息等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产生的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包括评价年度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以及从相关部门取得的影响纳税人纳税信用评价的指标信息。
第八条 纳税信用信息采集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宁波市税务局”)组织实施,按月采集。
第九条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中的基本信息由税务机关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税务管理系统中暂缺的信息由税务机关通过纳税人申报采集;评价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记录,以及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从税收管理记录、国家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等渠道中采集。
第十条 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
第十一条 外部信息主要通过税务管理系统、国家和地方统一信用信息平台、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新闻媒体或者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核实后使用。
第三章 纳税信用评价
第十二条 纳税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和直接判级方式。评价指标包括税务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
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加、扣分方式,其中:非经常性指标缺失的从90分起评;经常性指标和非经常性指标齐全的从100分起评。
直接判级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纳税信用评价指标由宁波市税务局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外部信息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中记录,与纳税信用评价信息形成联动机制。
第十四条 纳税信用评价周期为一个纳税年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一)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二)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三)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四)其他不应参加本期评价的情形。
第十五条 纳税信用级别设A、B、M、C、D五级。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M级纳税信用适用定期定额户定额在起征点以下未领用发票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和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且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新设立登记纳税人除直接判级确定外,首次评价级别为M级。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一个评价年度内增值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负申报并且个人所得税累计6个月或2个季度零申报的;
(四)定期定额户评价年度内申请停业累计3个月(含)以上的。
第十七条 办理纳税申报后税款缴纳期限已满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至评价年末仍未缴纳的,本评价年度不能评为B级(含)以上。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本评价年度直接判为D级:
(一)存在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行为,经判决构成涉税犯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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