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各区县(市)财政局:
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工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农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宁波市服务业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整合为《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1年6月18日
宁波市标准化补助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研制,提升我市技术标准创新能力,推进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标准化+”战略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8〕5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72号)、《宁波市府办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政办发〔2014〕24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标准化补助经费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制(修)订,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含市级团体标准项目,下同),标准创新贡献奖项、标准化科研、标准技术审查等标准化建设项目及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工作经费保障。
第三条 补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平、专款专用、突出绩效”的原则。
第四条 补助经费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根据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提出专项资金预算细化安排建议,执行经批复的专项资金预算;负责专项资金信息公示、公开工作;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稽核等。
市财政局负责协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的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 补助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补助对象应当是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GB或GB/T)、省地方标准(DB33或DB33/T)和市地方标准(DB3302/T)的;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
本办法所指国际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三大组织发布的标准。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主要内容的可认定为主持制(修)订国际标准,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年度公告为准。
主持制(修)订标准单位,是指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
(五)承担由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
党政机关和群团组织不安排补助经费。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一)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浙江制造”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补助。
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省和市地方标准的,减半补助。
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同一系列标准的,数量超过2项的,按2项补助。对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同一类别不同系列标准数量超过3项的,按3项补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制(修)订不同类别多项标准的,总的补助额度不高于200万元。
(二)承担国际、全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分别给予不高于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联合秘书处的减半补助。
承担市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在落户年度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助,第二年度起结合年度绩效考核情况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补助。
(三)主持承担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工业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50万元、3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其他领域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
(四)主持的标准化项目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的,分别给予不高于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同一项目获“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后又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的,给予不高于10万元的补差。
(五)承担市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的标准技术审查、标准化科研或其他委托项目的,给予不高于15万元的补助。
第七条 申请各项补助的项目应当是上一年度完成的项目。其中标准制(修)订、承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等的完成时间按批准机关文件发布的时间为准;标准化试点项目、标准化科研项目等的完成时间以验收通过时间为准。
确有特殊情况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经市、区县(市)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核确认后可顺延至下一年度申请,仍未在下一年度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八条 补助经费应当用于标准体系研制、宣传培训、推广实施、实施绩效评估等标准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申报和补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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