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
为引导农户诚信履约,促进订单农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结合宁波实际,在充分论证、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局制定了《宁波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十三日
宁波市“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守约的社会风气,增强农户的诚信意识和合同意识,促进我市“订单农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照《浙江省工商企业信用等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我市农村中参与“订单农业”的种植户、养殖户。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是指对依法经营、农业订单信用状况良好的农户予以认定、公示的一项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把关。
申请参加“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活动,实行自愿原则。
第四条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负责本辖区“守合同重信用”农户的认定和公示活动。“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证书由市局统一式样,各县(市、区)按统一式样制发。
第五条 “守合同重信用”农户认定程序:
(一)农户自愿向相关订单企业提出申请;
(二)相关订单企业向工商部门推荐;
(三)工商所初审、核实,当地镇(乡、街道)签署意见;
(四)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五)分局对反馈的意见进行核查,做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第六条 申请认定“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重学习先进知识并自觉指导实践,促进增产增收;
(二)具有一定的《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有较强的信用意识;
(三)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连续两年以上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约金额占经营额的90%以上,并且年订单金额在万元以上;
(四)使用或参考使用示范性文本或经工商部门备案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
(五)申报评审期间尚在合同履约中;
(六)能全面、实际地履行合同,除不可抗力、对方违约或双方协议解除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合同履约率达100%;
(七)能按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实提供合同签约、履约、合同纠纷处理等信用状况资料;
(八)两个年度内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第七条 申报“守合同重信用”农户,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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