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分局:
自2003年市局下发《关于委托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通知》(甬工商外【2003】50号)和《关于印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工商外【2003】79号)以来,受托各分局严格按照委托权限和登记管理法规,认真履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为优化我市的外商投资环境,促进当地的招商引资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我市近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发展的新形势、新特点,为了进一步整合全市外资登记管理资源,提高登记服务水平,促进监管到位,按照“重心下移、方便准入、保证质量、监管到位”的原则,决定对市局与分局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和监督管理权限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权限的调整
将《关于委托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通知》中委托登记的范围部分关于“委托分局负责住所在其辖区内的,由同级审批机关批准的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下(含1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及分支(办事)机构的有关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规定调整为“委托分局负责住所在其辖区内、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将《关于委托分局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通知》中委托登记的程序和注意事项部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注销登记和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开业登记(含增资后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变更登记)、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由受托分局受理初审报市局核准由受托分局颁发执照”的规定调整为“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增资后投资总额超过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的增资变更登记、内资转外资和外资转内资的变更登记、企业合并或分立的设立、变更登记由受托分局受理初审报市局核准后由受托分局颁发执照”。
登记权限调整后,下列登记事项由市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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