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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分局、全市各大型商超:

  《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市大型商超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大型商超(指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以下简称大型商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定,恪守商业道德,诚信经营,公平交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

  二、大型商超应当积极实施电子化管理,切实承担保障食品安全的社会责任。

  三、大型商超应当保持经营场所的整洁卫生,维护经营设施的正常运行,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舒适的消费环境。

  四、大型商超应当慎重选择食品供货者,保证进货食品安全,不得接受来历不明的上门送货服务,不得从无合法经营资质的供货者处进货。

  五、大型商超应当正确使用食品价签,如实标明食品名称、规格、价格、产地、质量状况等信息。

  六、大型商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在醒目位置公示以下制度:

  1.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制度。每年组织食品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相关工作,并对从业人员健康证明予以明示。没有健康证明的,不得从事相关工作。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档案,记录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

  2.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保证其每年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方面的集中培训不得少于40小时,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培训档案。

  3.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切实履行食品进货索证索票义务,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并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可以由总部统一查验,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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