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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食品经营仓储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分局:

  《宁波市食品经营仓储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已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宁波市食品经营仓储行为监督管理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品经营仓储行为,消除流通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和监管盲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流通环节食品经营仓储行为监管。

  第三条 仓储地和住所地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根据《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意见》相关规定,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对其经营场所和仓储地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食品流通许可证;并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及其仓储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四条 仓储地和住所地不属同一管辖区域的,注册地工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负责对仓储地现场核查,并书面通报仓储地工商机关,仓储地工商机关应当备案;仓储地工商机关在检查中发现注册地工商机关未通报的食品仓储地,应当及时通报注册地工商机关并进行备案。

  第五条 备案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基本情况、流通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仓储地基本情况(主要仓储品种、品牌、仓储地址、面积、负责人及联系电话)等信息。

  第六条 不属同一管辖区域的仓储地实行“一仓一牌”制,由仓储地工商机关统一制作发放备案标志牌。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仓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制,仓储管理者要与经营者签订责任状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承诺书。

  第八条 仓储地应当保持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防止食品污染。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仓储管理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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