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为持续推进我市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建设,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宁波市商务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5〕245号),现开展第四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申报原则上不支持“土建”即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但可以支持涉及政府宏观调控、保供稳价、服务民生项目的建设,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仓储设施,冷库新建或改扩建的钢结构、库体保温、地面硬化等建设改造。
其余支持范围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关于修订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功能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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