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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支持建设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城市的通知》(财办建〔2024〕21号)和《宁波市商务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商务流通2024〕242号),现开展第二批现代商贸流通体系试点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商务部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本次申报原则上不支持“土建”即土木建筑工程,包括土方开挖、基础浇筑、墙体砌筑、地面铺设等施工内容,但可以支持涉及政府宏观调控、保供稳价、服务民生项目的建设,如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厅棚、仓储设施,冷库新建或改扩建的钢结构、库体保温、地面硬化等建设改造。

其余支持范围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申报条件

同《宁波市中央服务业发展(现代商贸流通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原则上要求项目在2025年1031日前完成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0%。

三、项目申报程序及申报时间

按照申报单位属地化原则,由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县、市)、功能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区(县、市)、功能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同意后,报送市商务局。

(一)项目申报。申报单位按照申报材料要求编写项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2025328日前向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同一企业实施的跨多个区(县、市)项目,通过企业注册地商务主管部门报送。逾期未申报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项目初审。各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形成汇总表加盖区(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功能区管委会办公室公章后,于202542日前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商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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