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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商务局等6部门关于做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的通知 甬商务流通〔2025〕38号

朗读

各区(县、市)、前湾新区、高新区商务、经信、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消防救援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消费品以旧换新、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等重大工作部署,积极落实《2025年浙江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浙商务联发〔2025〕2号)与《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好2025年度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商务发〔2025〕10号)要求,结合我市具体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标准

自2025年1月26日起至12月31日,在宁波市域范围内,对个人消费者交售用于报废的老旧电动自行车并换购合格新车的,予以新车销售价格40%的立购立减补贴,最高不超过1200元/辆。每名消费者可补贴1辆。补贴金额不包含旧车回收金额,新车销售价格以在我市开具的新车销售发票含税价为准。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若补贴资金提前使用完毕,则适时发布活动结束公告。用于参加以旧换新活动的电动自行车新车,应具有符合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合格证、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证书。

二、补贴条件

本次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对象为个人消费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个人消费者需在2025年1月2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参与此次活动商家处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日期以购置发票日期为准。

(二)新购置的电动自行车应符合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的新国标;如有后续有新规颁布出台,则按照新国标施行。

三、服务机构

参与本次活动的服务机构,应具备开展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补贴核验、支付、结算等能力和相应的工作团队。

四、活动商家

(一)销售商家基本条件

1.在宁波市从事电动自行车销售业务的市场主体,遵守税务、统计等法律法规,能够开具正规销售发票,有银行对公结算账户,财务和进销存管理制度健全;

2.自2022年1月以来,未纳入失信名单和经营异常企业名录;未因信用扣分被暂停“带牌销售”资格;

3.可整车代回收、暂时存放和快速转运旧电动自行车,确保将代回收的旧电动自行车所含铅酸蓄电池和锂电池做安全妥善处置;其中自行拆解的销售商家或下游拆解合作单位,须与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的废铅酸蓄电池回收企业签订回收协议,参与回收企业应签订承诺书(附件4);

4.与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有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拥有相关授权或销售协议;

5.支持并遵守本次补贴活动规则,按照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接受延迟结算,接受主办方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修改活动条款及细则、暂停或取消活动;

6.具备应用服务机构数字化平台的能力,做好相应资料登记及台账整理,配合相关审计;

7.接受社会各方监督,积极协调处理补贴活动相关诉求纠纷,不为消费者享受补贴政策增设其他附加条件,抵制骗补套利行为。

(二)销售商家参与方式

符合基本条件的销售商家自愿向属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属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以及服务机构审核通过后予以对外公布。

参加活动的销售商家要做好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图解、价格公示、监督电话、销售单位承诺书(见附件3)“四上墙”。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回收企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代办点联合设立新车销售、新车上牌、旧车收集、旧车拆解和旧车牌注销等“一站式”服务窗口。

鼓励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家与生产企业、回收企业联合开展以旧换新,对消费者给予叠加优惠。

对参与商家和回收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回收企业应按照要求完成老旧电动自行车及自带的锂离子蓄电池、铅酸蓄电池的规范拆解及处置,不得非法拆解、流入二手市场。如发现存在违反安全、环保等规定,以及弄虚作假、骗补套利或其他不符合活动要求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活动参与资格;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五、资金兑现流程

补贴采用门店消费立减的方式。

(一)申领补贴流程

1.个人消费者持居民身份证、旧电动自行车至商家购买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

2.商家代回收旧电动自行车,必须为“整车回收”(带电池),经现场登记核验后确认个人消费者的补贴资格;

3.个人消费者通过服务机构数字化平台支付端口付款,按照相应补贴标准享受立减补贴;

4.商家向个人消费者开具新车销售发票,发票开具地应为宁波市,发票金额为“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活动补贴金额”,抬头为个人消费者姓名。

5.商家按照附件要求完成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相关资料登记及各方确认;

6.商家完成上述操作后,将收取的个人消费者相关材料,通过服务机构端口完成登记上传,等待审核,审核结果同步通过平台进行反馈。资料包括:个人消费者身份证照片或复印件、以旧换新登记表(附件1)、新车销售发票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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