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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证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储备工作按照规范、合理、公正、透明使用的工作实施,保证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拟制了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见,请向宁波市商务局反映。公示期限为7天,自公示之日起算。
联系电话:89387133。
附件: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宁波市商务局
2019年7月2日
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菜篮子商品市场应急保供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1号)、《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和《商务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储备应急体系建设的通知》(商运发〔2009〕139号)精神,为确保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菜篮子储备商品,是指我市对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进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菜篮子商品。
储备品种包括:生猪活体储备、蔬菜经营性储备、出白禽经营性储备、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和豆制品原料储备等。
第三条 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实行实物储备、经营性轮换制度,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储备相应数量的实物;储备期实行年度储备,一年一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商务部门牵头负责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实施年度储备工作,对承储企业承储商品的数量、质量和安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
第六条 财政部门会同商务部门负责菜篮子商品应急储备资金的管理;参与储备商品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承储企业负责承储商品出、入库以及在库(栏)管理,其主要职责及义务是:
(一)负责承储商品的落实和反馈储备执行情况,不得调整计划或拖延、拒绝执行计划;
(二)负责承储商品质量,承储商品应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三)按照投放计划和要求,落实承储商品的应急投放,定点、挂牌销售;
(四)接受商务、财政等主管部门以及第三方监管单位的现场监督和检查,负责储备商品出、入库台账记录。
第三章 承储企业申报条件
第八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在宁波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连锁)农产品经营、流通企业;企业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近三年内无不良承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除符合以上条件外,承储企业分类要求如下:
1.生猪活体储备
上年出栏商品猪8000头以上养殖规模的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符合畜牧养殖质量标准要求。
2.蔬菜经营性储备
上年蔬菜交易量100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大型(连锁)农产品经营、流通企业,具有1000吨以上蔬菜放置场所,具有稳定的蔬菜销售渠道。
3.出白禽经营性储备
上年出白禽交易量10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以及大型出白禽流通企业;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有稳定的出白禽销售渠道,出白禽质量符合食品卫生有关要求;企业自建或租赁冷库,冷库容积200立方米以上。
4.进口冻猪肉经营性储备
上年进口冻猪肉交易量400吨以上,具有进口冻猪肉经营资质的流通企业;具有县级以上有关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动物防疫合格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企业自建或租赁冷库,冷库容积200立方米以上,库温稳定保持在-18℃以下。
5.豆制品原料储备
上年加工豆制品原料600吨以上的宁波市级菜篮子商品供应基地;具备豆制品原料储存场所;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具有稳定的豆制品销售渠道;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章 储备品种、计划数量及承储价格标准
第九条 储备品种、计划数量及承储价格标准如下:
1.生猪活体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50000头;承储价格每头最高不超过30元(实际价格根据竞价确定,下同)。
2.蔬菜经营性储备,年储备计划数量10000吨;承储价格每吨最高不超过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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