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财政局:
现将《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8日
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我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商务部、财政部有关工作通知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宁波市中央外经贸发展(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下达我市的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支持我市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外包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平台)是指具有公共性、开放性、公益性、专业性特点,主要为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提供公共技术、公共信息、公共培训等一项或多项综合服务,非本单位或本单位上下游客户自用的平台。包括以下四类平台:
(一)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化软件和技术开发环境、云计算服务、检验检测、软件系统测试等公共技术服务,或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专业设备设施、数据存储、软件共享等资源共享服务。
(二)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收集分析与服务外包相关的国际国内技术和市场信息,提供对外宣传推介、政策推送、数据交换、行业发展信息查询、信息发布、信息检索、个性化信息定制、企业运行体检等服务;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保护以及服务外包技术发展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提供网上交易、云众包项目发布、项目发包与接包交易等服务。
(三)公共培训服务平台:为我市服务外包企业开展各类服务外包人才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实训、人才测评、人才储备及人才需求信息与交流等服务。
(四)综合性公共服务平台:兼具技术、信息或培训等多种服务功能的公共平台。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市商务委会同市财政局开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委做好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及拨付工作,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六条 新建公共平台建设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公共平台,按不超过其实际建设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支持(建设期超过12个月的,按后12个月内的投入计算实际建设费用,建设期截止时间为平台建成并提供首次服务当月),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公共平台建设费用包括平台建设所必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具体包括服务器、计算机、存储设备、正版软件、网络设备、网络性能测试仪、机柜、UPS(含电池)、检验检测专用仪器设备、投影仪、传真机、复印机、空调、配电设备的购置以及平台软件开发(仅指外购,不包括自行开发)等费用。
第七条 公共平台运维费用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按不超过上一年平台实际运维费的30%给予支持,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可连续支持三年。原有公共平台服务业务类型拓展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纳入公共平台运维费用补助范围。
公共平台运维费用包括平台运行中直接相关的云资源租赁、网络租赁、设备租用、系统维护、设备维修、软硬件升级(含购置)、市场开拓、宣传推广等费用,其中培训平台还包括外聘老师的讲课费、外聘老师的差旅费、场地费、资料费等。
第八条 公共平台服务业绩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公共平台,其上年服务我市服务外包企业数量达到30家、50家、100家且同比增长10%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3万元、5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建设费用和运维费用为不含税费用,公共平台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同类型财政扶持政策支持的,专项资金不予重复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新建平台仅享受新建平台建设费用补助政策,当年不再给予运维费用补助和服务业绩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原有平台仅享受运维费用补助和服务业绩奖励政策。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企业(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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