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宁波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商务委员会
2016年11月28日
宁波市商务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行政执法行为,树立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廉洁的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宁波市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商务行政执法规范是指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能时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工作程序、纪律约束和用语规范。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持有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从事商务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本市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努力提升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准确理解和把握商务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法宗旨和条文内涵,熟悉行政执法程序,素质过硬、品行端正。
第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要充分关注执法对象在民族、国籍、宗教信仰、职业、性别、年龄和健康状况等方面的差别,避免言行不当产生歧义。
第五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
第六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要文明执法,举止端庄,行为规范,不得简单粗暴。
第七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客观、公正、合法、合理的要求,独立行使商务行政执法权,不得包庇、纵容商务违法行为。
第八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热爱商务事业,严格遵守相关行为规范的规定,勤勉敬业,恪尽职守,热情服务。
第三章 商务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九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出示《浙江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身份,说明事由,告知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履行商务行政监督检查、案件调查、证据收集、实施强制措施等职责时商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
第十一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和调查要求,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危害后果、违法情节等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独立、公正的调查,制作现场笔录或询问笔录。笔录应当有商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和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不能签名、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二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时,应当出具书面意见书,责令其改正,阻止其违法行为的继续,控制其危害后果的扩大或避免危险的发生。
第十三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对场所或物品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制作扣押物品清单,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见证人签字;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能到场时,应当邀请当事人的邻居、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有关人员到场见证。
第十四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行政许可等职务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方式、步骤和期限实施,不得拖延推诿。
第十五条 商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假冒伪劣商品时,应当履行法定手续,向当事人开具法定收据、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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