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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杭州湾新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梅山保税港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月光经济发展,规划和加强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制定了《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10月15日


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月光经济发展,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月光经济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4〕78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发展月光经济专项扶持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财政预算资金中安排的专项用于夜市街区创建、市级重点活动和夜市街区品牌活动的扶持和奖励,以及各地发展月光经济的业绩考核等。

  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市贸易局会同市财政局管理。市贸易局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规范、科学运作和注重效益原则,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补助对象及品牌活动的界定

  第五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市级特色夜市街区管理单位;月光经济品牌活动策划运营单位;夜市街区或区域核心商圈网上平台等媒介运营管理单位;由市直相关政府部门委托的且涉及月光经济发展的单位或协会等。

  第六条 品牌活动的界定:原则上以非经营性活动为主。对传承历史文脉、彰显城市魅力和地域特色的品牌活动可适度考虑。

 

第三章 补助、奖励条件及标准

  第七条 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

  (1)夜市街区创建的补助和奖励:列入市级特色夜市街区创建计划的(含市级月光经济发展重点建设项目),经评审验收合格,命名为“市级特色夜市街”的,对投资额(除征地拆征及房屋建设之外的费用。以下类同)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补助100万元;投资额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补助5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万元。

  经市贸易局推荐,被国家相关职能部门评为全国知名夜市品牌的,再奖励10万元。

  (2)夜市街区延时经营的补助:鼓励夜市街区管理机构利用街庆、店庆、法定假日、周末等期间组织街区大型商户开展形式多样的夜间促销活动,根据延时服务时间长短、商户参与程度、延时所增长费用支出及延时经营所取得的效益等方面,并结合年度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给予夜市街区管理机构一定额度的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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