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县(市)区外经贸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进出口企业:
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服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口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力量抓好促进我市进口贸易发展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31号)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3〕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联系,市外经贸局联系人:汪珍,丁建柏,电话:87319493,87178010。市财政局联系人:章志成,电话:87188033。
宁波市外经贸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4年7月1日
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做好转型促调,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平衡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外贸转型升级服务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32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进口贸易发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3〕10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力量抓好促进我市进口贸易发展若干重点工作的通知》(甬政办发〔2013〕231号)和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培育开放型经济新优势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外经贸财〔2013〕18号)精神,以及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经贸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甬财政发〔2014〕25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进口贸易扶持资金主要用于:促进进口贸易招商活动,培育进口专业市场,推动进口服务平台发展,扶持举办进口展会,扩大进口贸易规模,鼓励进口先进技术和产品,支持进口重点企业,支持开展进口信用保险,强化企业管理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外经贸发展资金。
第四条 支持开展进口贸易专题招商活动。鼓励开展各种形式招商引贸活动。对相关单位(企业)的招商工作予以资金支持,主要用于组织进口贸易招商活动,进口招商工作联络及进口招商网络建设等。
第五条 积极培育进口专业市场和进口服务平台。
(一)支持发展功能突出、布局合理的进口专业市场。对各类进口商品市场,按照其年度进口额、入驻企业家数、税收贡献等三大权重核定,试行财政资金竞争性分配。对前10家的市场给予每家不高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对已享受市本级电子商务、服务业扶持政策的专业市场,不得重复享受。
(二)积极扶持进口服务平台建设。对各类为促进进口贸易发展设立并提供服务的平台(单位),按照其营业收入和服务企业家数,给予每家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扶持。
第六条 扶持进口商品常年展会。积极扶持我市进口常年展的发展。鼓励我市进口企业在宁波保税区进口商品市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进口商品市场展示交易,根据交易额给予在进口商品常年展展示的进口企业每家不高于3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第七条 努力引进进口经营主体。鼓励大市外企业来甬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大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并承诺在我市经营三年以上的进口公司(独立法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当年进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每美元不高于0.02元人民币的支持,每家企业最高限额20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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