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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监管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贸易(贸粮)局、农业局、工商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市外生猪产品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备案登记制度,维护肉品流通秩序,确保肉品质量卫生安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特制定《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监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监管办法

  宁波市贸易局  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监管办法

  为加强对市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质量安全管理,维护肉品流通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市场交易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宁波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外生猪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市外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建立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跨设区市流通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要求,建立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管理制度,对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实施备案登记管理。

  第二条 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和本市辖区内从事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凡进入宁波市内批发、零售的市外生猪产品均需在取得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后方可流通。

  第四条 宁波市贸易局负责实施对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备案登记。

  第五条 申请肉品流通备案登记的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体合法。屠宰企业必须是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依据《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标准取得A序列编码、经审核换证合格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

  (二)屠宰企业加工设施符合《生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50317—2009)标准。

  (三)屠宰企业检验检疫、卫生操作规程和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四)屠宰企业两年内未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记录,以及未出现过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五)屠宰企业需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质量认证体系认证,通过HACCP认证,或者通过ISO22000认证,有完备的质量安全管理文件、操作记录及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

  (六)储运器具合规。屠宰企业必须配备与销售范围相适应、符合肉品保鲜卫生所需温度条件的储存、运输工具、容器和设备。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备案条件的市外生猪产品生产经营者应于每年11月20日前到宁波市贸易局办理备案登记,填写宁波市外地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含批发商、经销商、代理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2、《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和定点屠宰编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生猪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4、屠宰企业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屠宰企业的批准文件和资质等级证明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6、屠宰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屠宰企业有商标注册证的需附复印件。

  8、屠宰企业质量和食品安全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9、批发商或代理商、经销商持有经备案准入的屠宰企业的销售委托书原件。

  10、屠宰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意见原件。

  11、屠宰企业和经营者分别出具的稳定市场供应,落实社会责任承诺书原件。

  第七条 宁波市贸易局收到报备资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采取向报备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函电或协调市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实地考察等方法,完成对报备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的资格核查。

  第八条 宁波市贸易局对符合条件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情况通告各县(市)区贸易部门,并向社会公告,颁发“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证书”。

  第九条 宁波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流通备案登记采取一年一备的办法,于每年12月底前完成。取得备案登记资格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肉品准许在宁波市流通销售。

  宁波市贸易局对已备案登记的单位实施年检。年检时有关单位于每年11月20日前提供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关资料及肉品备案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条 进入宁波市流通的市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生猪产品应符合下列卫生质量安全条件:

  (一)经检疫、检验和禁用药物检测合格。有随货同行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以及禁用药物检测报告和运输工具消毒等有效证明。

  (二)未被注(灌)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水分含量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三)未腐败变质或者无感官性状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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