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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6〕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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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6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甬政办发(2026)15号.pdf

宁波市城镇低效用地认定办法

为有效盘活存量低效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浙江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4〕20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低效用地,是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存在空间布局散乱、土地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老化等情形,但具备再开发潜力的存量建设用地,‌不包括‌批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 。

二、认定标准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存量建设用地,可认定为城镇低效用地:

(一)低效工矿仓储用地

1.亩均税收低于省定分行业低效指导标准或连续2年亩均效益综合评价列入最低档次的;

2.现状容积率低于1.0的(国家或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行业及污染物整治要求)及能耗管理要求,且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

4.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的;

5.已闭坑的采矿用地。

(二)低效居住用地

1.纳入老旧小区改造、城中村改造范围的;

2.房屋建筑质量总体较差,且经专业机构鉴定存在C级或D级危房的;

3.区域消防安全等级经评估认定为最差等级(Ⅴ级)的。

(三)低效商业服务业用地

1.开发强度低、业态落后、设施陈旧、空置浪费、配套设施不足的;

2.房屋建筑结构或实际经营状况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相关要求,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标准的。

(四)低效设施用地

开发强度低、用途不合理、功能废弃、设施陈旧、空置浪费的存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交通运输、公用设施用地。

(五)其他用地

1.不具备独立开发利用条件的边角地、夹心地、插花地等零星建设用地;

2.已列入经营性用地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且由政府主导实施再开发的存量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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