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0甬政办发(2024)8号.pdf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0甬政办发(2024)8号.pdf
宁波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序号 | 决策事项名称 | 承办单位 | 决策依据 | 计划履行程序 | 计划完成时间 |
1 | 制定宁波市家庭育儿补贴实施办法 |
市卫生 健康委 |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 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2024年6月 |
2 | 建立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制度 |
市自然资源 规划局 |
《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2024年12月 |
3 | 制定宁波新一轮总部经济实施方案 | 市发改委 |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修订版)>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266号) |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2024年12月 |
4 | 健全宁波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 | 市医保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14号) | 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 | 2024年1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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