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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1〕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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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有效性:有效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ZJBC01-2021-0018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57号)精神,优化我市土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深入推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为方向,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完善规则、保障权益、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规则,建立线上线下交易平台,健全服务监管体系,促进土地要素顺畅流通,为我市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共同富裕先行市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2年底,形成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交易平台功能齐全、服务监管落实到位、市场秩序更加规范、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一、二级市场协调发展、规范有序,资源利用集约高效的现代土地市场体系。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转让政策

1.明晰划拨土地转让条件。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保留划拨方式,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规范出让土地转让。推行出让土地首次转让审查制度,各有关部门对出让土地的出让合同、投资建设协议等履约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未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开竣工时间建设项目的出让土地,经审查准予转让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竣工时间等相关事项。其中涉及工业用地开发建设的,协商转让后应按“标准地”管理。完善和推行预告登记转让制度,针对未完成开发投资总额25%以上的出让土地,可按照“先投入后转让”的原则,交易双方签订转让合同,经县级以上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同意后,先办理预告登记,待开发投资总额达到法定要求时,再依法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预告登记证明可作为办理建设项目开发建设等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涉及土地闲置的,须按照闲置土地有关规定处置到位后,方可适用预告登记转让政策。

3.规范土地分割、合并转让。分割、合并后的地块应符合规划、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具备独立分宗、成宗条件,涉及公共配套设施建设和使用的,转让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有关权利义务,拟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存量工业用地开发为小微企业园并用于分割转让的,应当签订土地出让合同补充协议,按市场评估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健全出租制度

1.规范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出租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宗地长期出租或部分用于出租且可分割,出租时间超过5年的,应依法补办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手续。建立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年度申报制度,出租人依法申报并缴纳相关收益的,不再另行单独办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批准手续。各地要加快制定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缴纳标准及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缴纳工作。

2.优化出租交易服务。宗地以及宗地连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整体或部分出租的,应纳入土地二级市场管理。各区县(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应当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供需信息发布渠道和场所,制定规范的出租合同文本,提供交易鉴证服务,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统计分析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情况及市场相关数据,定期发布出租市场动态信息和指南。

(三)规范抵押机制

1.明确抵押条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依规设定抵押权,市、县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抵押登记,划拨土地抵押权实现时应优先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建设用地使用权约定开发建设期限的,在该期限内抵押的,抵押登记期限不得超过该开发建设期限。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新出让的土地应在出让合同中明确上述要求。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连同土地可以依法一并抵押,抵押期限不得超过租赁期限。以先租后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根据合同约定办理。

2.保障抵押权能。允许营利性的养老、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领域企业以有偿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施等财产进行抵押融资,所获融资专项用于原抵押人自身发展,不得挪作他用。各区县(市)要完善抵押权实现后保障原有经营活动持续稳定的配套措施,确保土地用途不改变、利益相关人权益不受损。探索建立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风险提示机制和抵押资金监管机制,防控市场风险。

(四)健全市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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