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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网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1〕19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全市电网设施保护,保障电网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浙江省电网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电网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齐抓共管长效机制

各地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对电网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电网设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定期分析电网运行安全形势,研究解决电网设施保护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网设施保护多部门联合执法、政企合作、警企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常态化开展电网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行重大电网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重大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隐患现场防控措施,加强电网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督促检查。鼓励建立群众护线组织。

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电网安全生产运行的督促指导和考核,做好电网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电网企业及电力线路沿线各地各单位对危及电网设施安全的风险隐患开展综合整治。

各有关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电网设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新建、改建或扩建电网设施的行政许可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加强对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消防部门要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要依法查处和打击盗窃、破坏电网设施及非法收购电网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规堆放易燃物易爆物、有毒有害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监督管控工作,加强起重车辆、水泥灌浆车等特种作业车辆的安全监管;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对涉及电网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或扩建项目进行审批或规划前,应当征询电网设施产权单位意见;住建、交通、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要加强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绿化种植等项目的安全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法收购电网设施器材的行为,依法取缔无照或违法经营的收购点;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要配合电网设施产权单位共同做好市政公用邻近电网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风险防范工作。

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电网设施安全运行、管理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按规定办理新建、改建或扩建电网设施的行政许可手续,积极开展电网设施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二、强化电力设施保护区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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