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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宁波港域消防监管职责移交承接工作的通知 甬政办发〔2021〕9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宁波港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公安厅关于浙江省深化港航公安机关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函〔2018〕43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宁波港域消防监管职责移交承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事权

(一)市公安局港航分局承担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案件办理、火灾事故调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移交至市消防救援支队。

(二)市公安局港航分局承担的港口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和灭火救援指挥职责,移交至宁波舟山港集团。

(三)原宁波港公安局消防大队的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消防车辆、装备器材,属于政府投入的移交给市消防救援支队,属于宁波舟山港集团投入的按照宁波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24号执行。

以上事权交接具体由市公安局与对应接收的单位协商交接,双方在交接清单上签字确认。

二、移交时限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3月31日,完成事权移交。2021年4月1日零时起,市消防救援支队、宁波舟山港集团依法承担相应的消防职责。市公安局港航分局不再承担移交事权范围内的职责。

三、移交期内的监管责任

移交期内,市公安局港航分局继续履行宁波港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市消防救援支队指导市公安局港航分局做好消防监督管理、火灾认定、监督检查工作,统一调度指挥宁波舟山港集团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工作;宁波舟山港集团落实企业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四、移交后的监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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