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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稳定和扩大就业岗位

(一)实施就业优先政策。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投资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协同传导,实施重大项目、重大产业、专项治理的就业影响评价。加快推进“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225”外贸双万亿行动、“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4566”乡村产业振兴行动,提升投资和产业带动就业能力。认真落实国家、省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对部分带动就业能力强、环境影响可控的项目,审慎采取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等措施。

(二)推进企业降本减负。大力实施减税减费减租减息减支行动,深入落实中央和省深化增值税改革、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和企业延期申报纳税等举措;加快落实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费率等政策;落实对承租国有资产经营性房产的相关企业减免房租政策,鼓励市场运营主体为承租户减免租金,降低企业用水、用气成本;鼓励采取延期还款、分期还款、展期、无还本续贷等措施,推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降低0.5个百分点。

(三)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将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参保企业继续实施社会保险费返还,返还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企业2019年度1个月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按规定将阶段性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底,按规定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全面落实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定额税收减免、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企业正在享受的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顺延。中小微企业新招用符合贷款贴息申请条件人数与现有职工人数的占比,由20%下降为15%(超过100人的由10%下降为8%)。

(四)加大企业融资支持。对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的中小微企业建立“稳就业白名单”制度。鼓励银行通过“微担通”渠道为“稳就业白名单”企业提供贷款,利率不高于近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下简称LPR)上浮50个基点的,所发生的坏账损失,在既有的三方分担基础上,银行承担部分的50%由财政补贴。贷款额度单笔不超过500万元,单户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

(五)稳定劳动关系。鼓励受疫情影响企业采取协商薪酬、调整工时、轮岗轮休、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少裁员。符合条件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指导拟进行经济性裁员企业依法依规制定职工安置方案报人力社保部门,并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发挥基层调解作用,引导企业和职工通过调解方式化解劳动纠纷。

二、鼓励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六)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推进“照后减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除涉及环保、特定区域规定外,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登记。政府投资开发的创业孵化基地等平台应安排一定比例的场地,免费向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农民工等群体提供。疫情期间,创业平台为承租的创业主体减免租金的,各地可给予一定运营补贴。对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投资企业提供引导基金扶持、政府项目对接等服务。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优先保障县以下返乡创业用地,支持建设大学生、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和农村创新创业孵化实训基地。

(七)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扩大创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将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5年内的人员;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对象和创业场租补贴对象范围调整为在我市初次创业3年内的人员;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范围调整为在我市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享受期限不超过3年。

提高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带动就业不少于3人、5人的,分别最高可贷款40万元、50万元。合理分担创业担保贷款利率,金融机构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由不超过贷款基础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不超过LPR上浮100个基点。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利息,除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全额贴息外,LPR下浮150个基点部分由个人承担,剩余部分给予贴息。

创业者首次创办实体,贷款10万元以下,由创业担保基金担保的,按规定免除个人反担保。允许已抵(质)押物或尚在按揭贷款的房产,在其仍有担保价值的前提下作为创业担保贷款抵(质)押物。

(八)鼓励多渠道灵活就业。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预留自由市场、摊点群等经营网点。允许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企业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经营者通过电子商务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使用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巡游出租车营运司机和网络约车平台专职司机购置车辆,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营运车辆购置费用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三、抓好重点群体就业和基本生活保障

(九)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2020年和2021年,国有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扩大高校毕业生招聘规模,要拿出不少于50%的新增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提高事业单位空缺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比例,高校毕业生录用占比不低于50%。阶段性实施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招聘“先上岗、再考证”措施,2020年12月31日前,不得将高校毕业生取得教师职业资格作为招聘限制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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