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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的意见 甬政发〔2015〕29号

朗读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积极推进人才政策创新,充分激发各类人才的创造活力,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更好地为宁波跻身全国大城市第一方队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现就实施人才发展新政策制定如下意见。

  

  一、引培升级政策

  

  1.大力延揽海内外顶尖人才。深入实施高端创业创新团队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3315计划”,对入选的高端团队给予500—2000万元资助,对入选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新引进的海内外顶尖人才领衔的重大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项目资助,对其领衔的团队核心成员给予薪酬补助。

  

  2.加快引进紧缺急需人才。实施“泛3315计划”,大力引进信息经济(电子商务)、港航物流、金融创投、文化体育、教育卫生、时尚创意、科技服务等城市发展急需的各类人才和团队,对入选的人才给予每人50万元资助,入选的团队给予100—500万元资助。我市事业单位引进领军及以上人才时,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的限制,可制定收入分配倾斜政策,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3.优化外籍人才柔性引进。扩大“海外工程师”政策覆盖面,对引进海外工程师及外籍设计师、规划师、咨询师、教授、研究员等高层次人才,按照“海外工程师”年薪资助标准给予引进单位一次性10—30万元的工薪补助。海外专家项目获得国家、省级外专专项项目支持的,给予引智项目单位最高1∶1的配套资金支持。积极实施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指导目录及计点积分方案,为外籍人才来甬提供便利。

  

  4.充分发挥企业引才用才主体作用。对企业全职新引进顶尖人才、特优人才、领军人才以及拔尖人才并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引才资助。

  

  企业职工取得技师、高级技师等职业资格,且列入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政府岗位补贴。

  

  鼓励企业建设人才开发平台,对设立国家级学会宁波服务站,国家、省和市级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重点实验室、技能大师工作室、企业研究院等,以及收购国外研发机构的,按有关政策给予资助。

  

  5.推进人才创业创新载体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开发区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千人计划”产业园专业园区、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基地、人才项目海外孵化器,经认定的给予50万元资助。

  

  加快建设一批市场化主导的市级众创空间、创客服务中心,经认定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20万元补助,对入驻的人才创业项目,可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给予办公场地租金补贴、启动资金资助等扶持。

  

  对政府、在甬高校和企业主导引进共建的科研院所,其建设经费、科研设备购置经费,分别给予20%和30%补助,累计不超过1亿元。

  

  6.加大人才培养力度。现有人才经自主培养申报成为两院院士等顶尖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200万元奖励;成为特优人才的,给予人才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对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工程第一层次培养人选,在培养周期内给予每人10万元的经费资助。

  

  加强和改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对企业在职人员攻读宁波产业发展亟需专业的硕士、博士,或就读企业与知名高校联合举办的硕士培养班的,毕业后给予50%的学费补贴,每人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深化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工程,对列入政府补贴的项目,按取得职业技能等级给予相应的培训资助。在甬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宁波生源在校学生,在毕业学年参加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资助。

  

  继续加大市科技、企业技术和文化创新团队培养力度。对我市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400万元配套资助,市县两级各承担50%。

  

  对企事业单位科研、技术和管理人员参与国际创新合作交流和专业培训活动,实行更加灵活便利的出国审批制度。

二、发展支持政策

  

  7.支持“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快速发展。对入选“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自成立之日起,5年内成长发展较快、对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度较大的,经认定后再给予企业最高500万元资助。

 

  对“3315计划”人才(团队)创办企业与券商、会计师及律师事务所签订上市(新三板挂牌)服务协议后完成股份制改造,或股改后在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托管的,给予个人或团队带头人50万元补助。

  

  根据我市进一步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和上市公司兼并重组加快发展的有关政策,上述企业到经认定的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股权融资500万元以上的,给予企业30万元补助;实现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50万元补助;在境内外成功上市的给予企业300万元补助。

  

  8.强化创业融资扶持。对经核准备案的创新型初创企业,符合立项条件的,给予每家不超过50万元资助。加快推进全市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面向创新型初创企业提供非抵押、非专业担保项下的科技信贷业务。

  

  对“3315计划”团队创办的企业,可由指定银行给予最高2000万元信用额度支持。

  

  聚焦人才早期创业项目,以众筹模式建立首期2亿元的“才•富”合作公社基金,定期开展对接活动,实现人才与资本共创共赢。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人才项目的信贷融资支持,开展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信用保险及贸易融资等类型的信贷融资。鼓励设立科技金融专做专营机构(部门)。

  

  9.发挥投资机构创业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海邦人才基金等政府引导性融资扶持资金投资人才项目力度,强化投后管理与服务,提高投资效率。

  

  推进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机构集聚,加快建设“金融小镇”“基金楼宇”等基金集聚平台,对入驻机构,符合相关条件的,政府引导基金、产业发展基金可优先进行阶段参股,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可给予办公用房购置补贴、租赁补贴等扶持。

  

  对无政府基金参与,基金总额3000万元以上的我市各类投资机构,投资于人才创办的创新型初创企业比例超过基金总额30%,或者累计投资上述类型企业超过3000万元的,可申请财政补贴,财政补贴金额不超过其投资总额的6%,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家投资机构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10.加大采购扶持力度。对本市人才创办企业的产品、技术和服务,符合条件的,优先列入宁波市自主创新与优质产品目录,属于首台(套)产品(设备)的优先采购,在政府资金投资重大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优先选择,鼓励采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等非招标方式实施首购、订购及政府购买服务。

  

  11.鼓励科技人才创业。促进高校、科研机构人才合理流动,鼓励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人事关系5年内保留在原单位,允许其回原单位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其在企业从事本专业工作期间的业绩,可作为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依据。

  

  成立高层次人才创新港,对引进具有事业身份的科技人才或在国(境)外著名科研机构和高校工作的人才,经认定后可在企业工作或创业期间挂靠人才创新港,5年内保留事业身份。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职务发明人实施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益可按最高95%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

  

  12.扶持创客人才创业。择优选择一批市级众创空间的创客人才项目,市本级对单个项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创业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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