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8〕98号)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宁波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切实提升我市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四届六次全会部署和市委十三届七次全会要求,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进一步深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实现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从“有形覆盖”向“有效覆盖”转变,全面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及法治政府建设相适应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我市政府工作法治化水平。
二、优化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一)优化政府法律顾问队伍结构。政府法律顾问分为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和兼职政府法律顾问。专职政府法律顾问由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中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按照公务员法以及相关规定管理。兼职政府法律顾问由公开选聘的法学专家、执业律师等担任,按照聘任合同管理。各地各部门要明确相应机构承担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确定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担任本单位政府法律顾问,以集体名义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形成以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为主体,法学专家、执业律师为补充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格局。
(二)完善首席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各地应当明确本级政府首席法律顾问。首席政府法律顾问一般由本级政府办公室或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协助本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处理重要法律事务,协调各方面意见,防范和应对法律风险。
(三)组建宁波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市司法局依托全省政府法律顾问信息服务系统,牵头组建宁波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选拔优秀法律人才入库,为推进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鼓励从宁波政府法律顾问人才库选聘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实现优秀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四)加快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各地各部门要鼓励和支持本单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申领公职律师证书,并为其参加专业学习培训、开展业务交流、履行工作职责等创造条件、提供保障。争取开展有关公职律师试点工作,努力扩大乡镇(街道)公职律师队伍规模,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乡镇(街道)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制审核等工作中的作用。优先考虑符合条件的公职律师担任本单位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公职律师和专职政府法律顾问在本地本部门处理涉法事务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的,优先考虑评先推优。
三、规范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
(一)规范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本单位专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的具体条件,优先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敬业精神佳的工作人员担任,确保专职政府法律顾问人数与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需要相适应。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政府法律顾问或已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担任政府法律顾问以及从事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严格兼职政府法律顾问聘任条件。聘任兼职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党纪政务处分及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热心公共事务,熟悉政府工作规则;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时间和精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
(三)规范兼职政府法律顾问选聘流程。聘任单位要严格审查拟聘人选的政治素质和专业背景,主动征求相关方面意见并公示,确保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要签订聘任合同,明确服务范围、服务方式、双方权利义务、工作费用、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聘任期限一般为1~3年,期满可以续聘。其中,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与所在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受聘律师。不得聘请律师事务所为政府法律顾问,不得为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聘请政府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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