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yzbf13.tif
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宁波市荣誉市民在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奉献精神,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誉堂(纪念园),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宣传和纪念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荣誉堂(纪念园)服务对象为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市鄞州区同泰嘉陵陵园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在陵园第一期区域内划设相对集中安葬墓区。
第六条 荣誉堂(纪念园)由市民政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指导和监管,荣誉堂(纪念园)所在乡镇、村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承担具体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人,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作为申请人向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已故荣誉市民或配偶申请,提供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与逝者亲属关系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逝者死亡、火化证明原件。
2.提前办理的,荣誉市民年龄须在70周岁(含)以上,提供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审核,符合条件的,交市民政局办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与申请人接洽具体事宜。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应依法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与申请人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出具规范的发票,发放墓位使用证书等,由市民政局报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荣誉堂(纪念园)安葬服务按每座墓位20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助,包括墓穴补助、安葬补助、墓穴管理维护费等,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在收到《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墓位竣工照片和墓位使用证书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要求支付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由它地迁葬至荣誉堂(纪念园)的;
2.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荣誉堂(纪念园)安葬的。
第十四条 因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本着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协商沟通,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申请表
2.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备案表
附件1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
荣誉堂(纪念园)申请表
附件2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
荣誉堂(纪念园)备案表
备注:此表由市民政局向宁波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报备
《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yzbf13.tif
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弘扬宁波市荣誉市民在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爱国爱乡、造福桑梓的奉献精神,根据《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宁波市荣誉市民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荣誉堂(纪念园),是指宁波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门宣传和纪念宁波市荣誉市民的特定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荣誉堂(纪念园)服务对象为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及其配偶。
第五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在宁波市鄞州区同泰嘉陵陵园设立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在陵园第一期区域内划设相对集中安葬墓区。
第六条 荣誉堂(纪念园)由市民政局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规和行业规范进行指导和监管,荣誉堂(纪念园)所在乡镇、村承担属地监管责任,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承担具体建设和管理责任。
第七条 宁波市荣誉市民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授权委托人,根据自愿申请的原则,可作为申请人向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提出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的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已故荣誉市民或配偶申请,提供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与逝者亲属关系材料或授权委托书、逝者死亡、火化证明原件。
2.提前办理的,荣誉市民年龄须在70周岁(含)以上,提供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件、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或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资格确认审核,符合条件的,交市民政局办理。
第十条 市民政局收到材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与申请人接洽具体事宜。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应依法提供专业化、规范化服务。
第十一条 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与申请人签订《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 出具规范的发票,发放墓位使用证书等,由市民政局报市荣誉市民资格审查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外工委备案。
第十二条 荣誉堂(纪念园)安葬服务按每座墓位20万元人民币进行补助,包括墓穴补助、安葬补助、墓穴管理维护费等,所需资金列入次年市级财政预算。在收到《宁波市公墓墓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墓位竣工照片和墓位使用证书后,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要求支付荣誉堂(纪念园)所在陵园经营主体。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由它地迁葬至荣誉堂(纪念园)的;
2.已故宁波市荣誉市民在本办法施行前已在荣誉堂(纪念园)安葬的。
第十四条 因故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的,应本着有利于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协商沟通,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2日起施行。
附件:1.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申请表
2.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荣誉堂(纪念园)备案表
附件1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
荣誉堂(纪念园)申请表
荣誉市民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申请人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与荣誉市民关系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联系人情况 | |||||
姓 名 | 性 别 | 联系方式 | |||
证件名称 | 证件号码 | ||||
经家人商研,一致同意将 安葬于宁波市荣誉市民荣誉堂(纪念园)。 特此申请。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2
宁波市荣誉市民及其配偶逝世后安葬
荣誉堂(纪念园)备案表
姓名 |
宁波市荣誉市民 证书编号 |
||
安葬时间 | 墓位证书号 | ||
墓位竣工照片 |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200407/271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