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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80号)

朗读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

为推动税收优惠政策有效落地,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扶贫办公室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浙财税政〔2019〕8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享受具体操作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9〕22号),结合“最多跑一次”改革、证明事项清理等要求,现就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具体操作办法明确如下:

一、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享受

(一)享受对象

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税收优惠预享受

上述重点群体在向纳税地区县(市)税务部门(含第三税务分局,下同)办理纳税申报时预享受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采集重点群体身份信息。

(三)资格核实

每年1月底前,各区县(市)税务部门将《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发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实。人力社保部门核实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失业人员、低保家庭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象,是否属于自主创业。

从事个体经营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无需认定。

核实通过的,人力社保经办机构经办系统内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标注“认定时间”和“自主创业实体名称”,并于接收到《重点群体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情况核实表》后10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同级税务部门。

(四)后续管理

各区县(市)税务部门根据人力社保部门反馈结果,按规定审核、落实重点群体应享受税收优惠情况并进行后续管理。

二、企业招用重点群体税收政策享受 

(一)享受对象

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如实完整填报就业登记信息,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二)税收优惠预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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