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的人民战争、总体战、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和市委要求,切实减轻疫情给交通运输、物流配送、批发零售、文体旅游、住宿餐饮、物业服务等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影响,帮扶企业共克时艰,促进服务业平稳健康发展,确保“两手都要硬,两战都要赢”,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降低企业运行成本
(一)落实税收减免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服务、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承担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任务的企业和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申请减免。受疫情影响企业2020年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对现定额超过起征点的定期定额纳税人,确因疫情影响实际营业额的,可依法办理定额调整。
(二)降低租金成本。减免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个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三)强化用水用电用气保障。服务业企业电价、水价、气价切实执行省发改委《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时降低企业用气用水用电价格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0〕22号)减免政策。2月1日至4月30日,我市服务业所有行业用水用气价格下调10%,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企业生产经营用电、用水、用气实行“欠费不停供”,所欠费用允许企业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缴。
(四)降低交通运输成本。疫情期间,所有收费公路免收车辆通行费。
(五)缓缴有关税费。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纳税申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机构、房屋租赁企业,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允许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经审核予以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时间自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在竣工验收前结清。延期缴纳情况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报市财政局备案。
二、加大企业帮扶和服务力度
(六)安全有序加强服务业复工复产。按照“备案制+负面清单+承诺制”的方式,所有企业在落实防控举措,向乡镇(街道)或行业部门报备后即可复工,实现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应复尽复。生活性服务业中除暂缓复工的经营性企业外,其余有序复工。
(七)加大服务业重点企业专项资金支持。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对2020年宁波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财政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在生产性服务业、新业态新模式、“两业”融合等重点关键领域,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和“两业”融合发展示范项目。
(八)加大流通企业政策支持。对2019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实缴税金50万元以下的商贸、餐饮、住宿、文体旅游、交通运输、物流配送、会议展览、教育培训、家庭服务等服务业中小微企业,按企业正式复工后2个月所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补助。
(九)加大文旅企业扶持力度。明确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分行设立50亿元疫情专项信贷额度(其中专项信用贷款10亿元),用于支持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旅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对疫情期间文旅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比例不高于实际贷款利息的50%,贴息期限不超过3个月,每家企业最高贴息金额不超过10万元。安排文旅产业纾困帮扶资金,重点支持受疫情影响较大、贡献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的文旅企业。
(十)加大会展企业扶持力度。对在宁波国际会展中心受疫情影响取消举办的市场化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鼓励受影响展会延期举办,延期举办的展会在享受原政策的基础上,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30%给予补助,其中延期安排到七、八月份举办的展会,按新办展会首届资助额度的50%给予补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民政府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minzhengfu/20200302/267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