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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和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宁波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3日

宁波市政务督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落实、提高效率,全面增强政府工作的执行力、权威性,推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政务督查,是指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对中央和省、市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贯彻落实和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办理情况进行的督促检查活动。

第三条 政务督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政府工作严肃性、权威性的重要手段,必须贯穿于政府决策、部署、落实的全过程。

第四条 政务督查坚持实事求是、真督实查,通过开展督查激励和督查问责,确保政令畅通、令行禁止。

第五条  政务督查坚持问题导向,及时、准确地发现工作落实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通过沟通协调或者提请市政府研究协调,促进相关问题尽快解决,为推动各项工作落实提供有力保障。

第六条 政务督查的主要任务是:

(一)推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在我市的贯彻落实;

(二)推动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

(三)推动《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的推进落实;

(四)确保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办理落实;

(五)确保省、市民生实事项目顺利实施;

(六)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全市政务督查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负责解决政务督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办公厅开展政务督查的专门机构,负责协助市政府办公厅主要领导做好政务督查的组织实施和沟通协调,督促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履行政务督查职能,落实各项政务督查任务,推动全市政务督查工作扎实有效开展。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市长召集的其他会议议定事项和市长批示指示的督查督办;

(二)负责市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年度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市政府阶段性重要工作部署的督查督办;

(三)负责牵头制订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省、市年度民生实事项目推进情况的跟踪督办;

(五)负责市政府系统承办的建议提案的交办、督办;

(六)负责《宁波政务督查》的编务管理和网上政务督查系统的维护管理;

(七)负责承办市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第九条  市政府办公厅各业务处室是承担各业务口政务督查的职能处室,根据市政府相关领导要求开展政务督查,落实各项督查任务。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指示和相关会议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二)负责市政府分管领导重要部署和确定事项的跟踪督办;

(三)负责联系部门和单位主办的建议提案的跟踪督办;

(四)负责配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政务督查工作。

第十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是市政府政务督查工作的落实者,主要职责是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督查工作安排和下达的督查任务,结合本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在规定时间办结并按时上报办理结果。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专项督查(指对市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进行的督查)程序:

(一)立项。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在年初组织市级有关部门遴选市领导关注的重大问题、事关全局的重大事项,编制形成年度市政府重点督查工作计划,报经市政府秘书长、市长审定后下发。 

(二)审批。对列入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的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牵头部门制订督查方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

(三)实施。根据市政府同意的督查方案,市政府督查室开展形式多样的督查,全面了解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查找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督查报告,报市政府领导。

(四)整改。根据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市政府督查室督促相关区县(市)或部门抓好整改落实,及时上报整改结果。

对未列入市政府年度重点督查工作计划、临时需要市政府督查室组织开展的督查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厅各相关处室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必要时,报市长审定。市政府办公厅要切实加强对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市级各议事协调机构政务督查活动的统筹,建立审批备案制度,防止多头、重复督查和督查过多、过频问题。

第十二条  批示指示督查(指市长批示指示办理的督查)程序:

(一)登记。市长批示指示件由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处室转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按照“马上办”要求即时编号登记。

(二)交办。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批示内容拟定交办意见,通过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系统以《市政府领导批示办理单》形式交办。对内容重要、复杂敏感、时间紧急或不宜转办的事项,市政府督查室可直接组织办理。

(三)督办。市政府督查室采用电话、函件、会议等形式进行跟踪督办;对重点办件,可根据需要到承办单位实地督办;对紧急批件,随时跟踪督办。

(四)审核。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从事实是否清楚、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结论是否准确、处理是否符合法律和政策规定、文字是否简明扼要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五)报告。办理结果审核通过后,由市政府督查室以《宁波政务督查》(批示办理反馈)形式报市长、市政府秘书长。

(六)通报。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对各承办单位办理市政府领导批示指示的质量和实效进行评价,以《宁波政务督查》(批示办理通报)形式报市政府领导,发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督查调研(指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中的重点、难点问题所开展的调研活动)程序:

(一)确定调研主题。围绕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导向,突出经济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民生事业等事关全局的相关问题确定调研题目,拟定调研提纲。

(二)制订调研方案。按照调研主题,确定调研计划,明确参与人员,形成调研方案,报市政府秘书长审定。

(三)深入组织实施。可采取专题座谈、实地察看、基层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务求掌握真实、准确、详尽的第一手材料。

(四)撰写调研报告。通过督查调研,及时发现问题,切实查明原因,提出对策建议,形成《督查调研报告》,供市政府领导决策参考。

第十四条 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政务督查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明确一个主办单位和若干个协办单位。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衔接、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情况材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要按期办结并提交书面办理情况报告;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的,要提前说明原因和进展情况,并申请延期办理。

第十六条 督查事项办理情况报告由主办单位形成书面报告、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办理情况报告既要态度明确、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结论准确,也要用语精炼、文字简短、格式规范、针对性强;必要时使用本级机关正式公文。

第四章 督查方式

第十七条 政务督查采用以下方式进行。

(一)书面督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领导批示指示和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反馈要求。

(二)电话督查。对情况紧急或不宜下发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办理情况。

(三)实地督查。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有难度的督查事项,可组织督查组深入现场督查,全面查清问题,提出对策建议。

(四)暗访督查。对有些督查事项,可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用陪同、不露身份,直接组织小分队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一线开展实地督查,面对面了解问题、实打实掌握情况。

(五)媒体督查。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民生实事等事项,组织媒体开展新闻调查,通过舆论监督,促进工作落实。

(六)联合督查。对事关全局、涉及面广或者专业性强的督查事项,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各方力量,必要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组织市政府督查专员、民生实事监督员等开展联合督查。

(七)迭代督查。对需要在较长时间持续推进的重大决策部署,不间断地进行跟踪督查,实时掌握贯彻落实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完善政策,确保取得预期成效。

(八)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优势,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社会组织或专业评估公司等,对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第五章 其他要求

第十八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政务督查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政务督查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责任处(科)室,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九条  市政府将政务督查工作纳入对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年度目标考核范围,确保政务督查事项件件有结果、事事有反馈。

第二十条 对社会比较关注的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民生实事等落实推进情况开展督查,要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开。市政府办公厅开展重要督查活动时,可视情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和市民代表参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办公厅要加强与市纪委监委、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沟通,建立长效联动机制,稳妥、有序开展督查激励和督查问责工作。

第二十二条 对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行动迟缓、贻误工作影响全市大局,或者对督查事项推诿扯皮、敷衍应付、虚报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务督查开展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作风建设的各项要求,加强统筹规范,注重求真务实,精简会议材料,密切联系群众,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等纪律要求。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要重视政务督查队伍建设,采取业务培训、以干代训、上挂下派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全市政务督查队伍的素质、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各区县(市)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相关单位要主动配合政务督查工作开展,在人员抽调、公务用车、装备配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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