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正文

关于印发《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县(市)、区人力社保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省市有关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1月6日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使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全面、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和改正措施等具体因素,确定是否适用行政处罚以及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 宁波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行政执法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第五条 行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准确适用法律。适用有冲突的,遵循上位法优先、特别法优先和新法优先等原则。

  第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或应当先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处罚的种类、金额没有选择适用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的,可选择适用。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按照本办法执行。

  根据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情节、性质、危害程度及过错原因等,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不同档次。

  第八条 行政相对人实施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但同时具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不予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

  (一)行政相对人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情节轻微并能及时纠正,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后果的;

  (二)行政相对人主动消除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危害后果,初次违法且在责令改正通知书下达前主动改正、无违法所得的。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

  (一)违法行为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责令改正期限,初次违法不涉及违法所得,在责令改正期限内全部改正的;初次违法虽涉及违法所得,但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在责令退还通知书下达前主动退还违法所得,或在责令退还期限内退还违法所得且涉及金额相对较少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少的;

  (三)违法行为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或违法延续时间相对较短的;

  (四)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情节较轻、社会危害后果轻微的;

  (五)符合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三次以上实施同类违法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二)违法行为侵害对象涉及人数或涉案金额相对较多的;

  (三)违法行为涉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有关时间、期限规定,持续时间或违法延续时间相对较长的;

  (四)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施监察、检查或转移非法所得的;

  (五)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拒不消除危害后果的;

  (七)拒不履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八)蓄意欺诈谋取非法利益的;

  (九)两人以上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renlishebaoju/20181009/4253.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