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进一步加快打造高品质的都市田园,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根据《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和江北区农业产业化政策有关要求,江北区农业农村局、江北区财政局结合我区实际起草了《江北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1年9月12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1556131083@qq.com
2、传真:0574-87667869
3、邮递信件:宁波市江北区丽江西路往西到底和平闸(宁波市江北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邮编315020。
联系人:刘柱 电话:0574-87667869。
江北区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宁波市农业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2021-2023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农发〔2021〕130号)和江北区农业产业化政策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重要论述为指导,以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总抓手,对标“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新要求和争当重要窗口“模范生”最佳实践地的新任务,江北区全面打造高品质的都市田园,高质量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以满足农民对机械化生产的需要为目标,支持引导农民购置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动农业机械化向全程全面高质高效转型升级。坚持稳产保供,将粮油、生猪等重要农产品所需机具全部列入补贴范围,实现应补尽补,提升畜牧、渔业、菌果蔬茶等主导产业机械化、设施化水平;坚持突出重点,加大对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和丘陵山区机械化支持力度,稳定提高智能高效绿色环保机具补贴标准,对保有量过大、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实施“退坡”处理;坚持创新导向,强化对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力度,重点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农机产品,通过补贴政策引导推动创新产品质量标准建设;坚持数字赋能,鼓励北斗、5G、AI人工智能等技术与农机装备融合,加大无人驾驶、自动感知、智能终端等数字化装备推广力度,提高农机补贴数字化管理能力,确保农业生产数据安全。
二、实施范围和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区范围内实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不得用于其他任务支出。
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和宁波市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按《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实施中央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的通知》(甬农发〔2020〕155号)和《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高耗能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甬农发〔2020〕13号)执行;年度中央资金规模和宁波资金预算安排,由上级农机主管部门确立。上年结转资金可继续在下年使用,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各涉农街道(镇)根据当地农业和农机化发展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通过购置补贴、作业环节补贴、金融信贷支持等方式支持农机化发展,具体方式和标准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补贴范围与补贴机具
(一)补贴范围。
1、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中央补贴范围”)从全国农机补贴范围中选取,共设14大类40小类138品目(附件1)
2、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以下简称“市级补贴范围”)从暂未列入中央补贴范围的产品中选取,共设1大类1小类11品目(附件2)。对购置技术创新明显、且从未列入其他补贴范围的机具,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重点保障特色产业和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需求。
(二)补贴机具。
中央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中央补贴范围内(农机专项鉴定产品、农机新产品除外),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其中采信认证结果工作根据农业农村部、国家认监委有关规定执行。
宁波市财政资金补贴机具应在市级补贴范围内,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包括尚在有效期内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获得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性能检测或定型鉴定报告(包括基本配置、主要技术指标、安全性能等)。
积极支持农机创新产品和丘陵山区适用新机具开展农机专项鉴定(附件3)。继续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积极开展中央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和中央补贴机具资质直接采信第三方检测报告试点,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并按规定设置具有唯一性的标志标志。
四、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家庭农场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标准。中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对购置同一档次的机具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补贴额一览表由市农业农村局商市财政局后另行公布)。粮食生产机械化薄弱环节、丘陵山区、浅海滩涂、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可适当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逐步降低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轮式拖拉机等产品补贴额测算比例。对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秧苗移栽机、收割打捆一体机等补贴机具,在中央资金定额补贴、宁波市资金累加补贴的同时,江北区按宁波市资金补贴标准1:1配套;对江北区急需使用的谷物烘干机、打(压)捆机等补贴机具在落实中央资金定额补贴、宁波市资金累加补贴的同时,江北区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1:1配套;对江北区急需使用的收割机,江北区按中央资金补贴标准进行1:1配套。实施首台(套)引进补贴的机具,要求单价在10万元以上,市级资金补贴额按不超过购机单价的50%测算,最高不超过30万元/台(套)。
宁波市2021-2023年市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范围按宁波市规定执行,江北区在市级补贴基础上,再给予市补标准的二分之一配套补贴。
购置其他新型农业机械的,按江北区产业政策执行。
购机者年度内享受中央补贴资金实行总额限制,个人不超过30万元,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超过100万元。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50%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
五、操作程序
(一)中央、市级财政补贴机具。统一实行“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 的操作方式,具体操作流程按照中央、市级有关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二)区级财政补贴机具。按照“先行申请、审核批准、自行购机、实地核实、公示结算、直补到卡(户)”原则实施,具体程序如下:
1、购机申请。购机者携带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土地承包合同或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向镇(街道)提出补贴申请,并填写《江北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附件4)。经镇(街道)初审,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审核、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确定拟享受补贴申请对象,购机者自行购机并承担相应风险。
2、手续办理。补贴对象携带购机发票(应包含购机者名称、机具名称、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型号、出厂编号等信息,有发动机的还应包括发动机号)、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组织凭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土地承包合同或生产经营所在地村委会证明、一卡通或社会保障卡等银行卡(折)以及其他相关申请资料和所购机具到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地点设在区农业机械化管理站)办理补贴手续,补贴对象签署《江北区购买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承诺书》(附件5)。
购置需现场安装的补贴产品,在完成安装并经区农业农村局确认后方可申请补贴;购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在提交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应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当年可用资金(含结转资金和调剂资金)总量110%的,将及时发布公告,停止受理补贴申请。
3、补贴机具核验。区农业农村局和镇(街道)在收到购机者补贴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在13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
4、信息公示。机具核验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5、资金兑付。公示无异议后,经区财政局审核,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购机者兑付补贴资金。因资金不足或加强监管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告知购机者,并及时与区农业农村局联合向上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无法享受补贴的,可在下一个年度优先兑付。
6、归档。机具纸质档案材料由区农业农村局统一整理归档,并及时提交享受报废更新补贴机具的有关材料,确保档案材料的完整性。
六、其它相关规定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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