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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工作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

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19〕3号)和《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做好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建设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55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绿色农业发展工作需要,从2019年开始全面建立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制度(以下简称秸秆台账制度)。为进一步落实此项工作,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台账建设内容

各区县(市)需按年度建立秸秆产生量台账、利用量台账,并根据要求开展秸秆利用企业和农户样本的秸秆调查监测工作,建立农作物秸秆数据平台。

二、台账报送内容和时间

根据省厅要求,各区县(市)农作物秸秆资源台账职能部门分别于6月15日、8月31日、12月20日和次年4月30日前向我局农业技术推广总站报送县级农作物秸秆产生量台账登记表、利用量台账登记表、秸秆利用水平计算表和企业秸秆利用量调查表(详见附件1-4)。

4月30日上报的秸秆台账资源数据为上一年度确切数据。2018年农作物秸秆台账和调查数据,请各区县(市)于今年6月份第一次秸秆台账数据一并报送。

三、开展样本农户调查

根据省厅要求开展样本农户调查(详见附件5),根据我市2018年农作物秸秆理论资源量上报数据,调查农户样本数确定为:镇海、北仑、江北各50户,奉化80户,余姚、慈溪、宁海、象山、鄞州、海曙各120户。各地在抽样确定农户时应兼顾普通小农户、种养大户,确保样本的代表性。样本农户要相对固定,一般不作调整。

四、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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