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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宁波市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甬农发〔2019〕13号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功能区,局机关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

现将《宁波市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2019年1月30日

宁波市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浙农专发〔2018〕151号)和全省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紧急视频会议精神,决定在继续推进渔业船舶领域安全生产综合治理攻坚战的基础上,开展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为确保行动扎实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全面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安全发展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立足当前,突出问题导向,认真查找短板、深入开展遏制渔船较大以上事故专项整治行动。通过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排查整治一批安全风险高的渔船安全隐患,集中打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安全非法违法生产行为,有效防范渔船较大事故,坚决遏制渔船重特大事故,切实扭转我市渔船安全生产被动局面。

二、时间安排

自发文之日起至2019年4月底。

三、主要内容

(一)深入开展渔船隐患排查整治。各地要及时组织开展渔船信息统计,进一步对辖区渔船进行排查摸底,切实做好底数清、情况明。全面清查10人以上渔船(实际作业人数)、异地挂靠渔船等监管重点、难点渔船,逐艘登记造册并随时更新信息。要按照船籍港管理要求,组织力量深入渔区,依托定片包干、定人联船等机制,确保辖区内所有渔船实施安全隐患大排查,重点突出“两类渔船”(涉氨制冷船和帆张网、蟹笼等10人以上高危渔船)、“三类设备”(救生设备、消防设备、通导设备),“四种机器”(主机、辅机、舵机、锚地)的安全隐患大排查。要督促船东船长落实海上编组生产、值班瞭望、职务船员最低配员、进出港报告等制度,并指导船东船长逐个整治隐患。要坚持边排查边整改,对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安全隐患要立即责令整改,对暂时不能整改的安全隐患要跟踪追查、挂牌督办,严防渔船“带病”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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