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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朗读

各区县(市)农业(农林)局,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农机局(站),杭州湾新区农业农村办公室,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经发局: 

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农业局

                                   2019年1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农业机械较大以上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机制,确保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时的应急管理队伍、应急响应程序和应急处理工作,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进一步推进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建设,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农业机械化科学发展和安全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加强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所称的较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或机耕道路等场所在停放、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翻车、落水、火灾等,造成一次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一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财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件。

1.3.2凡宁波市境内发生的,属于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启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应急处理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坚持“以人为本、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的原则。

1.4.1以人为本原则,应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出发点和着力点,提早预警、及时响应、科学应对、依法管理,公正执法、有效处置,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损害。坚决杜绝因工作失误激化矛盾,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

1.4.2属地管理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下,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和本预案的规定,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4.3预防为主原则,应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处理与预防工作结合,做好农机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

2.农业机械事故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机械安全事故等级标准,响应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Ⅱ级(重大)农机事故、Ⅲ级(较大)农机事故和Ⅳ级(一般)农机事故4个等级。

2.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2重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3较大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4一般农机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体系

市农业局成立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事前防范、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由市农业局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农业安全生产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市农机总站站长等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应急救援现场指挥组、事故处理组、专家咨询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五个工作组,明确负责人和联络方法。

市农业局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农机安全应急救援及事故处理的设备、物资、车辆的储备,向社会公布宁波市农机事故报警、应急管理电话:0574-89385517(白天);0574-89385621(晚上及节假日);手机18606869818;传真:0574-87341820,0574-89385518,并保持通讯畅通。

3.2机构及职责

3.2.1现场指挥组

宁波市农业局分管农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市农机总站分管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的副站长分别任副组长,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负责人以及先期抵达现场的事故发生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人、乡(镇)街道为成员。

3.2.1.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确定Ⅲ级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市政府或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时要保护现场,把握动态,确定抢救措施和防止事故扩大措施,维护和恢复秩序。

3.2.1.2组织协调其他工作组按照预案实施抢救工作,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等情况。做到判断准确、疏散有利、救援有力、处置果断,及时向市委、市政府以及上级业务指导部门报告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协助处理涉及事故的危害,把事故损失或危害降低到最低程度。

3.2.1.3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通告事故原因、损害程度、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事故处理意见和建议,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3.2.1.4指定专人发布事故信息。

3.2.2事故处理组

宁波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负责人为组长,市公安驻农机警务室常驻民警、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科负责人、县级公安驻农机警务室(中队)民警以及镇乡(街道)农办、行政村(社区)或农机专业服务合作社负责人组成事故处理组。

3.3现场处理按如下程序进行。

3.3.1组织伤员抢救。需要抢救治疗的费用,由肇事嫌疑人、肇事农业机械所有人先行预付。如果肇事人逃逸或一时难以确定责任的,而肇事农机投保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应当通知保险公司在限额范围内预付;如肇事农机无投保的,可以通知市、县有关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财政部门)先行垫付。

3.3.2保护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拍摄照片取证,绘制现场图,采集提取痕迹、搜集散落物证,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3.3.3对涉及易燃、易爆、剧毒、易腐蚀等危险物品的农机事故,应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3.3.4对造成供电、通讯、水利和交通等设施损毁的农机事故应当立即通知有关部门处理。

3.3.5在事故现场可以使用酒精测试手段确定农机事故当事人、肇事嫌疑人。查找证人,并制作询问笔录。

3.3.6对发生事故后企图逃逸、拒不停止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农机作业或转移的,或涉假牌假证的,可以依法扣押农机及证件。

3.3.7登记和保护、保管遗留物品。需要对农机、物品、痕迹、人体损伤、当事人生理及精神状况等进行检验、鉴定的,及时委托有资质的机构鉴定。

3.3.8及时填写《农业机械较大以上事故快速报告》,报告事故处理意见建议,做好事故责任认定、恢复生产和交通秩序维护。

3.3.9组织对伤亡人员身份确认,适时通知伤亡人员家属,做好善后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涉案受害家属的实际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3.3.10按有关规定,在市农业局农机事故应急处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统一指挥下,做好相关事故理赔、善后处理工作。

3.4后勤保障组

市农业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为组长,计划财务处、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部门分管领导和办公室主任、镇乡(街道)农机干部、保险公司业务骨干组成后勤保障组。

负责做好农机事故救援应急处置的资金、器材、物资、车辆以及参与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交通、物资的后勤保障工作。

3.5专家咨询组

负责指导救援方案的制定。由市、县两级农机监理、公安交警、安监、交通、消防、卫生、保险等部门业务专家组成,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6宣传报导组

市农业局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为组长,市、县农机部门及乡镇(街道)业务骨干等组成。负责事故及应急处置有关情况的新闻信息发布和材料的起草、统稿、审稿,接待、协调安排有关新闻媒体单位和记者。

4.事故报送

4.1事故报送要求

4.1.1较大农机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或值班人员应当做好登记,记录下列内容:

4.1.1.1报案方式、报案时间、报案人姓名、联系方式,电话报案的还应当记录报案电话号码;

4.1.1.2农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4.1.1.3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4.1.1.4农业机械类型、号牌号码、装载物品等情况;

4.1.1.5是否存在事故肇事人员逃逸等情况。

4.1.2发生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县级农机部门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应当立即向辖区农机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抄报宁波市农机总站安全监理处。必要时,县级农机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4.1.3农机较大以上事故快报应逐级上报至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省农业农村厅农机事故报告值班电话:0571-86757989,手机:13588138718,传真:0571-86757991;农业农村部农机监理总站24小时事故报告电话:010-59198660,手机:13911035972,传真:010-59198600。

4.1.4农机较大事故快报后出现新情况或农机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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