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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甬民发〔202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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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民政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发改局(经发局)、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现将《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管理,确保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能够为社区(村)居家老年人提供优质方便的养老服务,根据《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小区以及乡镇(街道)、社区(行政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规划、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级民政、发改、自然资源规划、住建等部门,应对照部门职能落实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推进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套建设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统筹指导有关单位按要求落实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做好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统筹推进、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发改部门负责做好养老服务用房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协助民政部门编制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做好将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并做好养老服务用房规划审批、规划核实、不动产登记等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筑施工图审查、消防审验及建设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并在老旧小区改造、未来(完整)社区建设等项目中统筹考虑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要求做好规划建设相关协助工作,并负责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接收及使用管理。

第二章 规 划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列入城乡社区配套公共服务用房,民政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当地老年人口现状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组织编制包含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内的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报批前应当通过规划一致性分析审查,批准后的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管理,其主要内容按照规定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第五条 按照五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配置要求,以方便使用、统筹开放为原则,小区或邻近小区集中配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服务覆盖的住宅小区合计达到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配建标准。对分期开发的项目,依照规划条件或规划要求优先建设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新建住宅小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未达到配建标准的,应当以社区为单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建设等方式统筹配置到位。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地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和“15分钟”服务圈,实现每个乡镇(街道)、社区分别配建至少1处镇街级养老服务中心、社区级养老服务站,单处建筑规模分别一般不少于500平方米、350平方米。老城区可适当放低配建标准,但最低不小于350平方米。

第七条 每个行政村至少集中配置一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单处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为本组织成员建设非营利性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第八条 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选址宜设置在服务对象相对集中、交通便利的区域,保持相对独立,有较高的可识别性,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位置适中、方便老年人出入、便于服务辖区内老年人的地段,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空间,不得配置在零碎边角处。应避开产生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运等区域,并应符合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标准的规定。对于封闭式管理的住宅小区,配建的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宜位于临街一侧,并且出入口朝外,但不宜开向城市主干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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