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党委农办、党委编办,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有关职能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居民群众能力,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浙民基〔202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形成了《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简称村(社区)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清单落实和村(社区)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项清单。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甬编办发〔2022〕9号)的基础上,强化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修订本地区涉村(社区)事项清单,厘清村(社区)与镇乡(街道)、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权责边界,同步梳理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凡缺乏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在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工作事项和证明盖章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未经联席会议会审准入的工作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
二、加强督促指导检查。各地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会同纪委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涉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和各部门严格落实村(社区)事项清单,加强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为村(社区)松绑减负,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积极发挥“监测点”的前哨作用,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动态监测,落实“问题发现、督促整改、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要广泛运用媒体、网络等,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引导村(社区)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户外大屏、文化墙、小喇叭等各类载体,积极开展村(社区)事项清单内容的公示和宣传,接受基层干部群众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村(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通报曝光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典型问题,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有效助力村(社区)减负。
附件:1.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2.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3.宁波市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
宁波市民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本清单自2023年10月28日起施行,下同)
附件2
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要求,进一步提升村(社区)治理和服务居民群众能力,根据《浙江省民政厅 中共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涉村(社区)事项清单(2023版)〉的通知》(浙民基〔2023〕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梳理形成了《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事项、出具意见(证明)和盖章事项清单》(简称村(社区)事项清单)。现将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抓好清单落实和村(社区)减负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项清单。各地要在贯彻落实《宁波市城市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宁波市农村社区工作事项清单指导目录》(甬编办发〔2022〕9号)的基础上,强化事项准入和退出管理,及时修订本地区涉村(社区)事项清单,厘清村(社区)与镇乡(街道)、职能部门等主体的权责边界,同步梳理修订办事指南、优化工作流程,切实提高村(社区)治理和服务效能。凡缺乏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依据,在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工作事项和证明盖章事项清单范围内的事项,以及未经联席会议会审准入的工作事项,村(社区)有权拒绝。
二、加强督促指导检查。各地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要切实履行职能,积极发挥作用,会同纪委监察、组织、政法、机构编制等相关部门严格落实涉村(社区)工作事项准入制度,指导督促镇乡(街道)和各部门严格落实村(社区)事项清单,加强工作合力,落实工作责任,切实为村(社区)松绑减负,提升服务效能。各地要加大督促检查和跟踪落实力度,积极发挥“监测点”的前哨作用,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动态监测,落实“问题发现、督促整改、结果反馈”工作机制,及时纠正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行为,防止问题反弹回潮。
三、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各级民政部门、党委农办要广泛运用媒体、网络等,积极宣传国家、省、市关于减轻基层负担的决策部署。引导村(社区)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户外大屏、文化墙、小喇叭等各类载体,积极开展村(社区)事项清单内容的公示和宣传,接受基层干部群众监督。要及时总结推广村(社区)减负增效工作的典型经验做法,以适当形式通报曝光随意增加村(社区)负担的典型问题,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有效助力村(社区)减负。
附件:1.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2.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3.宁波市村(社区)出具证明和盖章事项取消清单
宁波市民政局 中共宁波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宁波市村(社区)取消和禁入的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内容 |
1 | 道路交通安全(除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外) |
2 | 村(居)民委员会与辖区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
3 | 各类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批准开展的满意度测评调查、统计调查、数据普查 |
4 | 以村(社区)为责任主体的各类行政执法(如排查登记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与违法行为、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与违法违规行为、生产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计划生育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 |
5 | 行业管理(如对食品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小理发美容店、小旅店、小歌舞厅影剧院等管理) |
6 | 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报刊征订、图书购买、募捐、金融保险类业务销售、彩票发行等任务 |
7 | 属于各职能部门入户走访居民任务和单独组织的考核评比活动 |
8 | 国家、省和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取消和禁入的其他事项 |
附件2
宁波市村(社区)出具意见和盖章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 事项内容 | 依据 | |
1 | 居民在村(社区)居住的情况说明 | 符合民政部等6部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精神 | |
2 | 居民(学生)参与社区治理(实践)活动的情况说明 | ||
3 | 村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村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村民自建住宅产权情况说明、农村农户建房审批书面同意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 2.《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38条 |
土地权属来源情况说明、集体土地房屋回迁权属情况说明 | |||
村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条 | ||
4 | 居民委员会在职责范围内,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物业维修资金申请、社区公共设施改造施工需要社区的核实意见 |
1.《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39条 2.《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 3.《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71条 |
居民委员会受委托或依法履行监护人责任的情况说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1条、第32条 | ||
异地公民选民登记情况说明 | 《浙江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章第13条 | ||
本辖区内加装电梯方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实名书面反对意见的情况确认说明 | 《宁波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第11条 | ||
5 | 特殊困难情况下,根据居民(部门)需要依法依规出具的情况说明和盖章事项 |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证明 |
1.《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5条 2.《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36点 3.《民政部关于规范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和社会散居孤儿收养工作的意见》 |
收养人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的情况说明 | |||
残疾人申请相关扶持补助经费情况说明 | 《浙江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22条,符合民发〔2020〕20号文件精神 | ||
同意接收华侨回国定居的意见 | 《浙江省实施〈华侨回国定居办理工作规定〉办法(试行)》(浙侨〔2013〕53号)第9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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