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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甬民发〔2022〕121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相关部署,大力培养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规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操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奖励对象为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评审)首次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或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除外):

(一)在宁波市报考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即报考时选择的核查地点为宁波大市范围);其中,要求参加考后资格审查的,须经宁波市、县级民政部门审查通过。

(二)完成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且登记地为宁波(即审核机构为宁波市、县级民政部门)。

每年发放对象为上一年度通过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首次发放对象为通过2021年度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取得证书且符合条件的人员。

在宁波从事社会工作的认定条件为,每年奖励发放通知印发之日前在宁波从事过社会工作。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的认定条件为,申领奖励时是在职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标准为:

(一)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500元;

(二)取得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3000元;

(三)取得高级社会工作师证书,一次性奖励5000元。

第四条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奖励工作按个人申请、民政部门审核、名单公示、审定发放等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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