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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殡仪馆章程》公示

朗读

宁波市殡仪馆章程于2022年8月25日经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通过,现向社会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2022年8月27日-2022年9月9日。公示期间若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电话0574-86189378,电子邮箱nbsbyg@163.com)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附件:宁波市殡仪馆章程

宁波市殡仪馆

2022年8月26日

附件

宁波市殡仪馆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本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宁波市殡仪馆。住所:宁波市北仑区小港街道钟家桥村大屋里80号。

第三条  宁波市殡仪馆是经中共宁波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由宁波市民政局举办的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为财政部分补助。

第四条  宁波市殡仪馆宗旨和业务范围:提供遗体接运、遗体火化、遗体临时停放、遗体处置、骨灰寄存服务;提供殡仪、丧葬用品服务。

第五条  宁波市殡仪馆的业务主管部门:宁波市民政局。

第六条  宁波市殡仪馆的登记管理机关:宁波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二章  权利义务

第七条  宁波市殡仪馆的权利与义务:

坚决遵守法律法规、机构编制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坚持公益性,践行登记的宗旨,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八条  宁波市民政局的权利:

(一)提出宁波市殡仪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宁波市殡仪馆党组织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查宁波市殡仪馆章程草案;

(四)监督宁波市殡仪馆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宁波市民政局的义务:

(一)支持宁波市殡仪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行开展业务活动,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宁波市殡仪馆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宁波市殡仪馆提供稳定增长的办馆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馆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宁波市殡仪馆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宁波市殡仪馆发展;

(四)制订并实施行业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引导支持宁波市殡仪馆改革创新,提升行业发展能力,对宁波市殡仪馆实施行业评估和监督;

(五)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宁波市殡仪馆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宁波市殡仪馆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宁波市殡仪馆宗旨,维护宁波市殡仪馆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第十条  宁波市殡仪馆根据《党章》的有关规定,设立党支部,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开展党的活动,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十一条  宁波市殡仪馆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支部工作经费,为党支部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  党支部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宁波市殡仪馆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党支部对本单位重大问题重要事项进行政治把关,与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

第十五条  党员大会是党支部的议事决策机构。党员大会讨论事项的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支部内通报,听取党支部的意见建议,接受党支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支部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支部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十七条  党支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设书记1名,主持党支部全面工作,是党支部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支部领导职数严格按照机构编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宁波市殡仪馆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党支部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四章  行政管理组织设置和运行

第十九条  宁波市殡仪馆设主任1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行政责任人,主持公益服务、行政管理工作,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方取得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副主任协助主任分管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宁波市殡仪馆建立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议事决策范围: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

(二)审定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审定拟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审议本单位发展规划、综合性工作计划,研究决定重点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

(四)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五)审定各类行政、业务规章制度;

(六)讨论决定以下事项:以本单位名义主办的各类重要活动;部门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自行采购和小微型基本建设项目方案;行政经费使用方案;推荐、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职工教育培训、学习考察安排;

(七)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决策程序:

主任办公会议重大决策前,党政主要领导充分酝酿、沟通协调,党支部会议先行研究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广泛征求单位工作人员和服务对象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

主任办公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属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

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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