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属各养老机构:
现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第三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第三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业务,在扣除赔付支出和不超过保费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后,结余超过保费3%以上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业务。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逐年滚存、统筹使用;
(三)市民政局负责集中管理、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有效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保障对象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实行年度结算方式,承保机构于次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结余留存部分转入宁波市甬善社会养老和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风险排查、第三方综合监管和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保管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依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拨付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并将拨款单等相关材料存档保管。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九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由承保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推动老年人意外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是指根据甬民发〔2018〕145号文件精神,承保机构应充分体现公益的原则,对政府出资的“老年人意外险”,在扣除赔付支出和不超过保费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后,结余超过保费3%以上的部分,留存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业务。
第四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老年人意外险资金逐年滚存积累。
(三)市民政局负责集中管理、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有效维护老年人意外险保障对象的利益。
第二章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实行年度结算方式,承保机构于次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老年人意外险资金转入宁波市甬善社会养老和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老年人意外险资金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主要用于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意外伤害救助、安全风险防控和其他相关公益事业,其中,重点保障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等老年人群。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保管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依规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拨付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并将拨款单等相关材料存档保管。
第三章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监督
第九条 宁波市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资金由承保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现将《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22年4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管理,推动养老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第三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是指根据宁波市民政局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项目(第三轮)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文件要求,承保机构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经营“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保险”业务,在扣除赔付支出和不超过保费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后,结余超过保费3%以上的部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业务。
第四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逐年滚存、统筹使用;
(三)市民政局负责集中管理、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有效维护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保障对象的利益。
第二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实行年度结算方式,承保机构于次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结余留存部分转入宁波市甬善社会养老和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机构风险排查、第三方综合监管和其他相关公益事业。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保管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依规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拨付使用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并将拨款单等相关材料存档保管。
第三章 资金监督
第九条 宁波市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由承保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养老服务机构政策性综合保险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管理,推动老年人意外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宁波银保监局筹备组等六部门《关于开展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民发〔2018〕145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是指根据甬民发〔2018〕145号文件精神,承保机构应充分体现公益的原则,对政府出资的“老年人意外险”,在扣除赔付支出和不超过保费一定比例的运营成本后,结余超过保费3%以上的部分,留存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宁波市老年人意外险业务。
第四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
(二)老年人意外险资金逐年滚存积累。
(三)市民政局负责集中管理、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有效维护老年人意外险保障对象的利益。
第二章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实行年度结算方式,承保机构于次年7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老年人意外险资金转入宁波市甬善社会养老和福利事业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设立的老年人意外险资金专项基金账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六条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主要用于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意外伤害救助、安全风险防控和其他相关公益事业,其中,重点保障80周岁(含)以上居家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的居家老年人等老年人群。
第七条 基金会负责保管老年人意外险资金,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依规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
第八条 基金会应严格按照社会组织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后,方可拨付使用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并将拨款单等相关材料存档保管。
第三章 老年人意外险资金的监督
第九条 宁波市老年人意外伤害险资金由承保机构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并于每年4月底前将审计报告报送市民政局。
第十条 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归集、管理、使用的监督。老年人意外险资金在管理、使用中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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