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业务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和《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开展市级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年检年报和2022年度“双随机”抽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年检年报对象
凡2021年6月30日前经市民政局批准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其中,具有慈善组织属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年度报告。
二、程序和时间安排
参检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6月30日前按如下程序和要求完成年检年报工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申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在宁波市民政局门户网站(http://nbmz.ningbo.gov.cn/),点击“网上办事”,自动跳转至浙江政务网民政事项页面。点击按责任处室,选择“社会组织管理局”下拉菜单,市本级各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机构属性选择相应的入口,点击“在线办理”。输入本单位用户名、密码后,按照操作说明(附件2)完成《年度工作报告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填写《年度工作报告书》并提交系统后,由市民政局进行网上预审,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确保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预审通过后,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公章。其中,认定为慈善组织和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需在“上传材料”页面中上传上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专项信息报告(专项信息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报告应直观体现年度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年度管理费用支出比例)。
(二)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实行双重管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5月31日前,将年检年报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对其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年检初审结论。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无需业务主管单位初审。
(三)文书确认及签章页上传。民办非企业单位于2022年6月30日前,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确认文书内容,以PDF或图片格式上传《年度工作报告书》签字盖章的首页和末页,并确保上传签章页清晰完整。逾期将不予受理。
(四)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市民政局对照审查标准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网上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可视情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其他有关说明材料),作出相应的年检年报结论,通过宁波市民政局网站和宁波社会组织网进行公告。
三、年检结论和审查标准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分别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在2021年度遵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法规,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无违法行为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2.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财务凭证的;
3.未开展业务活动的;
4.不按照章程规定进行活动的,包括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或未按期进行理事、监事换届等情形;
5.不具备法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基本条件的,包括没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等情形;
6.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7.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8.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9.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10.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11.设立分支机构的;
12.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3.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5.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6.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7.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8.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行为的。
年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整改,整改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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