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有关精神的通知(甬民发〔2021〕119号)
朗读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残疾人联合会,宁波前湾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新出台的《浙江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浙民福〔2021〕19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精神,认真做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领发放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助、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是今后一个时期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制度的主要依据,也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重要保障。各地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实施办法》精神,并结合我市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要求,加强和改进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残疾人群体的幸福感、获得感。
二、精准把握《实施办法》要点内涵
(一)精准认定补贴对象。各地在组织残疾人两项补贴对象认定时,要严格遵照《实施办法》要求,切实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补贴范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浙江省制发的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的残疾人或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下劳动年龄段的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标准比照低保标准的百分比调整后,上述对象中提到的百分比同步进行调整)。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认定,由民政部门按照《宁波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甬民发〔2020〕18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对部分省政策移交范围外的对象,即原先由市、区县(市)政府及民政、财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联合出台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纳入残疾人两项补贴管理的发放对象(具体对象以工作移交时名册为准),纳入不了省大救助信息系统管理的,由各区县(市)结合实际,分类处置、平稳过渡、逐步规范,自2022年1月1日起由民政部门另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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