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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1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十四五”期间我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发展,按照民政部、省民政厅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现予以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1年3月31日前反馈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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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试行)》起草说明.docx
宁波市民政局
2021年3月23日
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委发〔2019〕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时代民政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甬党发〔2020〕16号)精神,按照省民政厅《关于开展首批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关于开展2021年度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的通知》和市民政局《宁波市首批街道(乡镇)社会工作站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宁波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工作站,是指在本市各乡镇(街道)设置的,配置专职社会工作者,开展专业社会工作服务的综合型平台。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的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是指社会工作者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社区、单位等提供困难救助、矛盾调处、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协调等服务活动。
第五条 本规范所称的社会工作者,包括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和社会工作辅助人员。其中,社会工作专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技能,专门从事社会工作服务的从业人员,包括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高级社会工作师等取得全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或拥有社会工作专业背景的人员;社会工作辅助人员是指尚未取得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但已接受社会工作相关部门或行业组织管理、培训,协助社会工作专业人员开展服务的其他从业人员。
第六条 乡镇(街道)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责任主体,区县(市)民政局是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管理的支持和监督方。
第七条 区县(市)民政局负责区域内社会工作站的建设推进、工作指导、专业支持、检查评估等工作,通过整合财政资金、福彩公益金及社会资金等方式,为社会工作站的建设、运营、服务提供一定资金补助。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社会工作站的选址建设、功能布局、人员配置、服务指导、日常监管等工作,整合乡镇(街道)社会救助、养老服务、社会组织、残疾人及妇女儿童等资金,为社会工作站建设、运营、服务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第二章 建设运营
第八条 社会工作站场地建设应按照“深入村居、便民便利、专业服务”的要求,依托或整合现有的乡镇(街道)社会组织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区工作站、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及市社会工作示范基地、慈善工作站等资源建设或设置。
第九条 社会工作站因地制宜设置社工办公室、个案工作室、小组活动室、多动能活动室、档案室等,配备必需的设施设备。
1.社工办公室人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配置相应的办公设备设施。
2.个案工作室面积不低于10平方米,尽量设置在安静、私密的位置,配置茶几、沙发、时钟等必要的设施物品,有条件的可合理运用色彩、灯光和装饰物,体现温馨、整洁、安全和舒适性。
3.小组活动室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配置可移动或可拼接的桌椅等必要的活动设备,可与多功能室通用。
4.多功能室面积不低于60平方米,配置桌椅、多媒体、音响等必要的设施设备。
5.档案室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配置档案柜等办公设备,可与办公室通用。
第十条 社会工作站的名称统一为“**区县(市)**乡镇(街道)社会工作站”,对外悬挂名称标识牌,统一使用宁波社会工作LOGO。
第十一条 社会工作站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或增设社会工作岗位聘用社会工作者的方式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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