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2018年法治政府建设情况
2018年,宁波市民政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部署,认真落实《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甬政办明电〔2018〕8号)新要求,全面深化法治民政实践,不断提高民政依法行政、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为全市民政事业高水平全面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一)法规政策体系建设方面
1.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创制。2018年率先在全省出台《宁波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十五届第六号公告),于2018年10月1日正式施行。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修订情况,配合市人大做好《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立法后修改调研工作。推动《宁波市地名管理条例》列入市人大2018年立法调研预备项目,目前立法调研报告已顺利通过市人大领导审阅,进入立法征意等相关程序。
2.贯彻上级文件精神有力。认真贯彻《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落实联检责任,与绍兴市联合印发《宁波市和绍兴市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甬民发〔2018〕28号)。贯彻民政部、市委有关精神,制定了《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甬民发〔2018〕159号);总结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会同市政法委出台《宁波市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规范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甬综治办〔2018〕14号);助力扶贫协作和社会帮扶,会同市对口支援办联合印发《关于广泛引导和动员社会组织参与对口帮扶地区脱贫攻坚的通知》(甬民发〔2018〕144号);加强社会组织资金监管,会同公安、财政等部门联合出台《宁波市社会组织资金监管机制实施办法》(甬民发〔2018〕93号);根据新的《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会同市法制办对2017年4月出台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完善(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
3.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2018年共报备规范性文件9个,均经合法性审查、及时报备。报备率100%,合格率100%,未发生因违法而被注销的情形。在2016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甬民发〔2016〕100号)基础上,2017年系统梳理了我局实施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并对《宁波市福利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废止(宁波市政府令第240号)。2018年,再次清理我局实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对6个牵头、3个参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甬政发〔2018〕83号)。其他无与国务院、省、市改革决策相抵触,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情况。
(二)法治实施体系建设方面
1.规范民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根据市法制办要求,2018年完成了宁波市民政执法主体公示、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执法主体公示。积极推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目前,我局共有28人持有执法证件,其中,应持证人数持证率90.3%,执法支队持证率100%。
2.完善民政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宁波市民政局行政执法内部运行程序暂行规定》(甬民发〔2012〕69号)、《宁波市民政行政执法规程》(甬民发〔2015〕82号)和《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甬民发〔2017〕123号)相关规定,减少了决策失误,提高了决策质量。为进一步规范重大行政决策行为,2018年印发了《宁波市民政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甬民发〔2018〕132号)和《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机制的通知》(甬民发〔2018〕158号)。同时,落实国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要求,编印完成了《宁波市民政执法支队执法手册》,提升了执法流程规范化水平。
3.执法行为规范化建设持续推进。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在日常执法时,做到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依据准确、程序合法。2018年以来,未发生违法或不当执法案件。改进民政监管方式,完善民政系统“双随机”监管机制,制定出台《宁波市民政系统“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甬民发〔2018〕73号),在全市民政系统内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按照社会组织5%、养老机构10%的年度抽查比例开展“双随机”抽查,共检查全市社会组织403家、养老机构18家。
4.做好案卷归档评查工作。在执法过程中,强化证据意识,规范适用法律文书,并定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2018年8月起,继续开展了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专门成立由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执法支队组成的案卷评查小组,对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已办结的行政许可案卷、行政处罚案卷和行政强制案卷进行评查,并形成《关于2018年度全市民政系统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通报》(甬民发〔2018〕142号),及时督促相关区县(市)落实整改。
(三)法治监督体系建设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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