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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民政局,市级直接登记社会组织: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已经市民政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民政局

                          2018年12月11日

 

 

 

宁波市直接登记社会组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甬党办〔2017〕11号),加强直接登记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直登社会组织”)管理,促进我市直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登社会组织管理工作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党建引领。加强直登社会组织党建,推进直登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以党建工作引领直登社会组织正确的发展方向。

  (二)坚持放管并重。既积极引导发展,又严格依法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坚持依法申请。依当事人的申请,符合直登范围和条件的,可实行直接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发文同意设立并主管的,继续实行双重管理。

  (四)坚持严格审查。严格直登社会组织必要性、可行性审核以及发起人的资质审查,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相似的社会团体,不再予以直登。

  (五)坚持综合监管。建立直登社会组织综合监管机制,按照行业归口和部门职责,强化各行业管理部门对直登社会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监管职责。

  第三条  设立下列四类社会组织,依照规定可申请直登:

  (一)行业协会商会(指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经济组织的社会团体法人, 且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

  (二)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三)提供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

  (四)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

  设立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组织,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规定进行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直登社会组织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区县(市)民政部门是同级直登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机关。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以及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按照活动地域,实行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分级登记。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县级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

  第五条  直登社会组织名称中应当冠以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不得冠以或变相含有“中国”“全国”“中华”甚至“亚洲”“世界”等字样。直登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名称中应当使用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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