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播报
各区(县、市)科技局、开发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支持我市科技创新,落实国家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和《财政部 中央宣传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要求,市科技局牵头制定了《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31号)、《宁波市“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名单核定管理办法》(甬科资〔2026〕30号)。现就我市科研机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及核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定对象
(一)科研机构
1.从事科学研究的市级以上(含市级)科研院所及其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图书馆、研究生院。
2.根据《中共宁波市委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生产经营服务型事业单位改制的意见》(甬党〔2004〕26号)已转制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3.事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含入选浙江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宁波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的机构)。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类新型研发机构。
二、申报条件
(一)“十五五”期间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科研机构,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2.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科技创新活动;
3.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检测分析的仪器设备和必需的条件设施与科研场地;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规章制度;
4.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市场化运营及成果转化专业技术人才;
5.近三年未发生科研失信行为、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等责任风险。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宁波市政策 > 宁波市科技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ningboshikejiju_shizhishichanquanju_/20260903/448897.html
